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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批评“平坟”,何须“忏悔”

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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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且不论“平坟”本身的是与非,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是政协委员的权利。赵克罗如果因此而失掉省政协委员提名,实在令人不解。希望河南有关部门尽快回应。

  今年5月份,河南政协常委赵克罗实名发微博,批评南阳平坟行动。昨日,赵克罗在微博发布“忏悔书”,称自己因平坟一事“给领导添了乱”。当时河南有关领导批示,其言论给河南及南阳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要他纠正,否则将采取措施。尽管随后他公开道歉并删掉微博,但还是因此失去下一届省政协委员提名。

  南阳平坟事件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社会非议颇多;且不论“平坟”本身的是与非,作为省政协委员的赵克罗对地方政府的行为提出批评,属于正常履职。他的言行也完全符合政协章程和政协委员履职的有关规定,如果因此失掉省政协委员提名,实在令人惊诧。

  政协章程规定,各级政协组织要“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也规定,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等。

  因而,河南省有关领导的批示和指责是没有道理的。民主监督是政协委员的权利,若只能按领导的好恶来提意见,政协委员岂不真成了“花瓶”或“鼓掌工具”?赵克罗虽然没有通过政协或者统战系统提出批评意见,也不能成为其被指责的理由,因为通过微博发表批评意见,至少是其作为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

  诚然,在一些国家,公职人员的某些公民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比如,有的国家法律禁止公务员参加罢工和游行示威,但这种限制必须有法律依据。既然宪法、法律、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没有禁止政协委员通过微博发表意见,那么赵克罗的发言就不应受限。

  作为民意代表的政协委员,在履职时需坚持的最高标准应是群众满意,而非是否符合某些官员的“口味”。赵克罗的“遭遇”,反映出加强政协委员履职保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比如,要完善政协委员的言论免责制。可以考虑借鉴人大制度,在政协章程中应明确规定,政协委员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有关言论,除宪法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追究。

  此外,建立完善激励约束制度,真正做到优胜劣汰。对参政议政事迹突出的委员,要多加表彰,并可在换届时优先考虑连任。对不认真履职的委员,可以考虑适时取消资格。

  当然,赵克罗在“忏悔书”中的表述还只是一家之言,希望河南有关部门尽快回应。让民众看清楚,需要“忏悔”的到底是赵克罗,还是有关领导。

  □鲁衡舜(法律工作者)

  相关报道见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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