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哥哥地税局长职务便利收受钱财90万,法院判决没收财产11万元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昨日记者获悉,北京市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纪平弟弟王亚平,因利用其哥哥职务便利收受贿赂90万元,被二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1万元。
王亚平现年59岁,是北京市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纪平的弟弟。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间,王亚平伙同其兄王纪平,利用王纪平的职务便利,先后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某装饰有限公司,承揽通州区地税局业务综合楼、市地税局税务档案馆等工程提供帮助。
期间王亚平多次索取、收受贿赂款共计90万元。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王亚平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终审经审理认为,王亚平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王亚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退缴了全部赃款,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根据王亚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赃款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 背景
王纪平贪污受贿被判死缓后上诉
2011年10月10日,王纪平因涉嫌贪污1047万元、受贿435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检方指控,在受贿款中,有两项是王纪平本人收受的,其余均是王纪平通过家属等收受的。
同年11月28日,一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今年4月24日,由于检方补充侦查了一部分新证据,法院对王纪平、其下属刁维列、女商人赵耘分别进行了二次开庭审理。
今年5月9日,一中院以贪污和受贿两项罪名,判处王纪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当时认定王纪平受贿数额仍为435万元,但贪污数额更改为991万元。
此后,王纪平提出上诉,目前终审结果尚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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