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味着对于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股票的活动,仍按现行部门职能分工管理
新京报讯 (记者吴敏 郭少峰)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昨日三审,新的草案做了四点主要修改,备受市场关注的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未能纳入监管。
PE/VC未纳入基金法监管
与此前的二审草案相比,此次最重要的修改是将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中,包括“买卖股票”等证券的描述,改为“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这一修改意味着对于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者股票的活动,仍按照现行部门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这也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的范围仍限于投资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场,如A股;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权或股票的私募股权投资(PE)、风险投资(VC)则不被纳入其中。在目前的政府部门职能分工上,前者归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后者则由发改委监管。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是基金法修订的组织者之一。在12月份的一次论坛上,吴晓灵称,之所以希望将PE/VC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是基金法修订本意是要保护投资人利益,给予PE基金合法地位,避免重复征税。
但在基金法修订草案将PE/VC纳入监管范围之后,市场争议较大,认为PE/VC是上市前股权投资,不能与公开市场股权投资采取同一监管标准,且PE/VC与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分属两个政府机构监管。吴晓灵说,“理论认识不同、监管主体存在争议、市场对修订工作有误解”,是PE/VC最终未能纳入监管的原因。
约束监管人员任职基金公司
基金法对监管机构人员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任职做出了与《公务员法》的衔接要求。此次修订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担任职务。”
在基金法修订的二审中就有数位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一意见,要求约束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担任基金公司高级职务。但公务员法对于此种情况此前已有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在基金行业内有超过50名前证监会官员任职,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等职务。
此外,本次修订还包括,将“基金公司主要发起股东应当是注册资本三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修改为“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二审草案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决定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修改为“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新闻背景
基金法修订2009年启动
《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2004年正式实施。
该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地位、基金财产、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募集、申赎、信息披露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投资者投资公募基金,其资产和权益受到这一法律的保护。
在基金法实施之前,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从1998年起步。
随着中国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公募基金2009年发展到2.7万亿元规模,成为居民打理财富的主渠道之一,而依托信托成立的阳光私募也发展到千亿规模,原有法规框架已不能满足这一行业的发展需求。
2009年基金法修订启动,今年6月修订初稿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10月二次审议。
昨天是基金法修订三审。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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