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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著作权:稿酬标准应交由市场

2012年12月26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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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厅】

  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近日起草了《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文字作品为每千字每年300元,较当前的每千字100元有了大幅提高。

  相对于过去千字100元的稿酬标准,300元是不少,但是,这个标准似乎仍然难以跟上20多年来的物价涨幅。这么一算,其实也并不多。稿酬标准究竟应该是多少,才算合适?如果,硬性由政府部门通过文件、政策来规定,似乎永远难以令所有的人满意。

  其实,问题就在这里。一篇文章、一首音乐作品、一幅照片图画的稿酬标准本来就应该由市场来决定,由作品的使用者和著作权的拥有者通过谈判来确定最后的价格。最终,稿酬标准是高还是低,是天价还是无偿,都该由双方做出决定。政府不宜越俎代庖,替二者制定交易价格。

  显然,《著作权法》认可这样的市场机制,同时也认可政府有权力制定具体的稿酬标准。《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是从这里来的。

  我们的著作权保护体系看上去似乎很周全,但实际上,却并不利于著作权保护,而是更加有利于作品的使用方。《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那就是说,你只要事先没说,不让用,出版社也可以用,即便给的价格再低,你也得让出版社用。

  众所周知,教材出版发行量大,是出版业中利润最丰厚的一块业务。而这样一个办法给了出版社如此多的自由,而且稿酬标准极低,这不能不令人质疑,是否也是种“切糕”行为,将著作权人的利益强制切给了出版社。

  教材固然有一定的公益性,但是,国家却不能强制著作权人做公益。有很多人作品问世之后,就宣布放弃版权。有很多人也许会很乐意,让教材无偿或以极低的价格使用自己的作品。只是这一切都应该基于著作权人的自愿。同时,也应该看到,著作权人按市场定价要求出版社支付较高的稿酬,也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应该予以保护。

  政府最应该做的事情就是制定和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如果一定要制定什么稿费标准的话,也只能制定一些最低的稿费标准。像最低工资线那样为市场交易的双方提供指导、参考,这样恰恰能够保护相对弱势的一方。

  另外,也应该严格限制作品使用方的权利,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对于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就使用其作品的情况,进行严格的界定和细致的划分。让这种情况成为极少的例外,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成为普遍的常态。

  有关方面应该明确一点,要建设文化大国和文化强国,最重要的就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不是将重点放在保护出版社等著作使用人的利益上。而前者,恰恰正是我们目前的短板,和最需要改进的地方。

  □于德清(新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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