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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草案,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将“同工同酬”

委员建议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同待遇”

2012年12月26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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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前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修正草案,做出上述修改。昨天下午,分组审议草案时,有委员建议该条款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受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权利”。

  【派遣待遇】

  “同工同酬”难享平等待遇

  草案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委员声音: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在审议时建议,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被派遣劳动者享受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受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权利”。

  他解释说,之所以要加一个“同待遇”,是因为现在很多企业,特别是国企员工,除了工资还有很多福利,比如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种补贴等,仅规定“同工同酬”,实际上并没有彻底解决被派遣劳动者的平等待遇问题。

  陈斯喜委员认为,总的讲,草案比原来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一定进步,但没有完全解决劳务派遣工的滥用和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派遣数量】

  总量比例控制“并不治本”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委员声音:郑功成委员建议,删除草案中“用工单位应该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他解释说,不要因为这样的规定,造成现有单位均有劳务派遣比例制。他还担心,如果管理部门拿出一个比例后,没有用劳动派遣工的单位,反而要用足这个数量,从而会进一步造成劳务派遣工的滥用,结果可能会形成不利于修法的本意。

  陈斯喜委员也提出,这个规定对控制劳务派遣工有一定的用处,但并不治本。他解释说,劳务派遣工被滥用最核心的问题是不能同工同酬,如果同工同酬的问题解决了,就无所谓滥用不滥用的问题。如果同工同酬解决不了,再用其他办法控制,总是治标不治本。如果同工同酬解决不了,试图用“用工总量”来控制并不能代表其具有正当性。如果试图用控制总量的办法将本身不合理的做法正当化,这是不恰当的。

  【派遣岗位】

  建议设劳务派遣保证金制

  草案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岗位。”

  委员声音:石秀诗委员表示,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时考虑到“辅助性”用工难界定,建议把“辅助性”去掉。现在把“辅助性”界定为“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并在用工的总量上给予控制,防止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滥用,这样处理既坚持了基本用工制度,又给予了用工一定灵活性。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建立劳务派遣公司保证金制度。在劳务派遣前,由劳务市场监管机构向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征收一定的保证金,如果将来出现劳动纠纷,可以用保证金来解决劳动纠纷的问题,从而确保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 郭少峰

  对劳务派遣用工实行总量控制,能够对劳务派遣的滥用有所遏制,也许具有立竿见影效果,如同为了治理城市交通,对小客车总量实施控制。均属基于现实的无奈之举,但却是可以快速见效的。二审稿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即由人社部对劳务派遣设定、控制用工比例,该比例制定得是否科学、公平,将会是总量控制措施能否真正落实的关键。——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枫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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