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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统一了深圳市户籍人口超生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和倍数,超生一胎至少罚款21.9万元。条例规定,违法生育的公民应缴纳社会抚养费。《条例》还规定,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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