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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人员“再就业”规定需要更严格

2012年12月27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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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之言

  据媒体报道,《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已于12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而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这就意味着证监会领导人员离职三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工作人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作出这样的规定显然是有针对性的。毕竟目前证监会的监管领导人员到基金公司任职者并非个别现象。证监会的某些中层干部到基金公司寻求任职,谋取高额薪酬。这显然不是一种正常现象,它不仅妨碍基金公司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不利于证监会对基金公司的监管。

  因此,对证券监管人员离职后任职行为作出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是一个进步。不过,仅仅只是3年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这一规定仍然不妥。毕竟3年内,证监会原官员的人脉关系基本都完好无损,离职3年后任职与离职后马上任职,没有什么不同。

  所以,笔者建议证券监管人员离职后的任职时间应该是10年后,这时证监会内部的人事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证监会原官员试图凭借原有的人脉关系来影响监管,其作用就要小得多。

  □皮海洲(湖北 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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