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认定老人与京客隆店方均应对事故承担部分责任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76岁老人购物时不慎摔下电梯造成骨折,将京客隆田村店告上法庭索赔8万余元。昨日,一中院通报,终审判决京客隆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5万余元。
诉称店方疏于管理
76岁的陈女士起诉称,2011年2月15日下午,她去京客隆田村店购物,在乘坐该超市自动扶梯自下而上时,由于扶梯扶手与扶梯台阶不同步导致摔伤,经医院诊断为胸椎及腰椎压缩骨折。
陈女士表示,事发后,她与京客隆田村店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对方至今没有答复,为此,她将京客隆田村店告上法庭索赔8万余元。
在起诉状中,陈女士认为由于京客隆田村店疏于管理,导致自动扶梯故障引发了本次事故,且事发当时电梯处无专职人员看管,没有设立相关的警示标志,京客隆田村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店方称尽到保障义务
庭审中,京客隆田村店辩称该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上下电梯的地方都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标语,且该店的电梯每年都经过检测并且合格,而事发时“陈女士双手拎有重物走上电梯,又因她的先生站立不稳摔倒砸在她身上导致的”。
京客隆田村店表示,事件发生后,该店积极采取救治措施,立即停运电梯,并且依照陈女士的意愿将其送回家中,随后还拎了营养品去看望陈女士。
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京客隆田村店作为超市的实际管理者,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京客隆田村店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告知老年人乘梯应当有成年家属陪护的有效提示义务;也没有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值守电梯,及时帮助来店人员正确乘梯,因此存在过错。
法院同时指出,陈某作为老年人,在乘坐电梯时应当预见到可能产生的危险,应由成年家属采取有效的陪护措施,现其未尽到与之身体状况相符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综上,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京客隆田村店与陈某的责任比例为7:3,并判决京客隆田村店赔偿陈女士5万余元。
宣判后,京客隆田村店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一中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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