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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改革

2012年12月29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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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评论周刊8月18日版面。

  【出处】

  10月9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称: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我国劳教制度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在改革开放之初,它被重新激活。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就是姜伟所说的劳教得到了“立法机关批准”;但这并不是人大立法,特别是2001年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立法。这使得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备受争议。而且,因为劳教不经过法院,没有律师的辩护,它的处罚内容含糊地包括“无理取闹”、“不务正业”等等,容易成为“口袋罪”。

  比如,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唐慧案。唐慧的幼女被胁迫卖淫,但负责此案的湖南永州警方消极办案。唐慧多次上访,却被警方劳教一年半。2009年9月,重庆市民彭洪,在网上转发了一幅漫画,只点评了句“这把伞好怪哟”,结果被当地公安劳教两年。显然,这些都严重扭曲了劳教制度的本意。劳教改革势在必行。

  【曾经关注】

  需要高度警惕的是,在某些地方,打击犯罪时立案难、定案难、追责难,却把不少的精力用在了阻止公民维权。对于此事件中可能存在的渎职侵权行为,检方有必要启动调查程序,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如果唐慧系被非法劳教,法治之下的解决办法就应当是通过法定的正当程序送唐慧回家。由此事件所引发的劳教制度之变革,其实早在立法法出台之后,就屡有“应当审查”的呼声。新华社等都曾报道,“违法行为矫治法”作为劳教制度的替代品,草案已经几易其稿。但至今未见下文。一个明确的立法进度表及一个公开的立法讨论平台,在当下显得极为重要。

  ——摘自新京报社论《“唐慧被劳教案”不能止于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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