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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二审驳回任建宇上诉

法院认为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任建宇表示不能证明在被劳教期间可正常行使诉权

2012年12月29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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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任建宇不服重庆市劳教委劳动教养决定上诉案,28日上午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9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起诉时距被劳教已11个月

  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劳教委认为任建宇通过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2012年8月15日,任建宇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1月19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并解除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同年11月20日,重庆三中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一审裁定驳回任建宇的起诉。任建宇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二审经庭审查明,2011年9月24日,重庆市劳教委向任建宇送达了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书中明确告知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起诉期限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此后,任建宇多次与其父和女友会见、通话、通信,也曾委托其父和女友代为起诉或申请复议。及至2012年8月15日,任建宇之父才代为提起诉讼。

  重庆高院认定一审裁定合法

  庭审中,任建宇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表示,这些事实不能证明他在被劳教期间可以正常行使诉权。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即使目的正当,也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依法行政。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本案中,重庆市劳教委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任建宇在被劳教期间有条件、有能力提起行政诉讼。任建宇及其代理人在二审中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劳教期间不能提起诉讼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对人在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有条件、有能力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此,任建宇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二审法院据此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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