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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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网络健康有序运行

2012年12月30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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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决定的核心内容和立法宗旨是建立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决定的相关规定,与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加强网络信息保护,体现了宪法的基本原则。

  决定既是对公民隐私权、表达权、民事权三大类权利进行保护的法律,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网络时代新的管理方式的法律。决定比较好地调整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与方便公民利用网络的关系,比较好地调整了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比较好地调整了促进网络发展与维护网络秩序的关系。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着手制定、完善或修改相关的配套法规,时间要抓紧,规定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可操作性要强,使这一决定能够更快、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对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决定有效实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好监管职责,对违反决定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转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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