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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机构符合条件可开展公募业务

证监会制订相关政策发布征求意见稿,券商、保险资管、私募均有机会进入公募

2012年12月31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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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吴敏)新修订的《基金法》上周刚获得通过,证监会昨日就一则暂行规定征求意见,拟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业务。

  证监会这一举措是衔接刚刚通过的《基金法》修订,修订的《基金法》中有具体条款允许现有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机构开展公募行业。这一规定也将与新修订的《基金法》同步实施。

  私募进入门槛不低于30亿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说,目前券商、保险资管、私募等三类机构已经有多年的资产管理业务经验,现有资产管理规模巨大,风控和制度安排也较为完善,进入公募领域可以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好的理财服务。

  根据证监会昨日发布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这三类机构要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另外在资产管理规模、净资本、分类评价级别等方面则有不同要求。

  其中券商要求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控指标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个季度末的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在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

  对于保险公司,其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这一规则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最低,证监会要求其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三年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30亿元。但这一规模对于私募基金来说也属于较高要求。

  此外证监会还要求这些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隔离机制,且有不少于10名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

  私募机构乐观看待机会

  私募机构对这一新的机会看好,此前以信托为基础设立的阳光私募在国内的规模已经发展到接近2000亿元。

  目前市场上规模较大的私募机构重阳投资总裁莫泰山说,《基金法》中增加了有关“非公开募集”的章节和条文,不仅将进一步规范目前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的非公开募集行为,而且首次将“阳光私募”纳入法律的规范调整范围。

  他认为,在进一步统一标准、严格规范的同时,支持放松管制、包容多元化主体的发展,鼓励良性竞争,可以预计,随着新修订的《基金法》出台,改革红利将进一步释放,财富管理行业将迎来更大的发展,可以更好地履行自身使命,为促进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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