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要闻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3:要闻
上一篇

两高:行贿逾万元追刑责

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司法解释,多次行贿未经处理按累计行贿额处罚

2013年01月01日 星期二 新京报
分享: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昨日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3条的司法解释今日起施行。

  【焦点1】

  多次行贿未处理将累计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焦点2】

  何谓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于何谓“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司法解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焦点3】

  三种情况属情节严重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