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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被批捕后取保候审

新刑诉法实施首日,大兴检方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首次变更强制措施

2013年01月02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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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昨天是2013年元旦,在大兴看守所羁押的李某收到了特别的新年礼物——被取保候审并当场释放。据介绍,这是新刑诉法实施首日,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大兴区检察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首例案件。

  驾车撞死人被认定全责

  昨天早上8点半,在看守所里,见到亲属以及赶来为自己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检察官,27岁的李某先是惊讶,然后抱住弟弟一阵感慨。

  据介绍,2012年10月22日9时许,李某驾驶无牌照平地机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谈某(男,殁年49岁)相撞,造成谈某当场死亡。经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于同年11月16日被批准逮捕。

  同年12月26日,大兴分局将李某交通肇事案移送大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查明,李某被逮捕后,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联系,赔偿被害人家属38万元。

  三方面符合非羁押条件

  “原本可以直接起诉的案子,但根据新刑诉法中的规定,我们可以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本案承办人、大兴检察院公司一处检察官贯学宽介绍,经过认真审查,发现本案系过失犯罪,且李某家属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次,案发后李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能够提供合格的保证人。综合各方面情况分析,决定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这是大兴区检察院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第一案。”贯学宽介绍,该案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依法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同时减少政府在羁押环节的压力。

  ■ 法条链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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