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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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瞒报比企业瞒报更恶劣

2013年01月04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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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山隧道爆炸事故,当地政府是否当时知情?在严厉打击企业瞒报的同时,也该认真调查当地政府部门是否存在瞒报。

  山西省蒲县境内吕梁山隧道12·25爆炸事故仍在发酵。2012年12月31日,山西省有关方面回应网络举报,“经多方查证,并向中铁股份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人初步核实”,确认“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项目经理部未报告,涉嫌瞒报”。此外,诸多信息也显示,事发当日已有当地政府部门介入,警察曾迅速出警,但当地医院25日的急诊记录居然为零。(1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

  目前,涉事的中铁隧道集团相关项目部四名负责人员已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山西省政府也成立调查组,正在依法依规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会有更多的真相暴露出来。不过,仍有必要提醒的是,在严厉打击企业瞒报的同时,也该认真调查当地政府部门是否存在瞒报行为,并进行严厉问责。

  地方上发生了死伤众多的灾难性事故,且又不是发生在隐秘的地下,从常识出发,很难瞒得住,基层政府、公安、安监乃至医疗卫生部门不可能不知情。事实上,当地村民也反映,“爆炸后警察就过来了,后来说没事就走了”。明明死伤众多,又为何说“没事”?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可以说,警察的一来一走,耐人寻味。而蒲县最大的医院事发当日急诊记录竟是空白,但前后几天都有数个病人,更是让人猜疑。

  考虑到事故单位央企的身份,地方政府或许确有难言之隐,甚至不排除其中存在曲为隐恶的可能。比如,央企“级别”更高,地方政府与之不对等,在涉及重大事故上协调起来有困难;又如,央企财大气粗,地方上因为有所依恃而不免多了许多顾忌等。但无论如何,面对如此巨大的灾难,至少还是应该迅速组织救援,并逐级上报,而不该息事宁人。

  政府部门本来就负有保境安民的职责,境内发生了重大灾难,无论事主是民企还是央企,抑或是民众自行举动,地方政府均担负着不可推卸的善后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脱、隐瞒。

  据新华社报道,事发隧道存在的安全隐患由来已久,2010年4月,未经安全生产论证、评价,即开工建设;2011年11月,山西省安委会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一片混乱。人们不免质疑,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当地政府部门究竟是如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的?央企自身安全意识差,一旦地方责任弃守,发生事故自是迟早的事。

  国务院安委会1月2日发出通报,要求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惩治力度,从严从重处罚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人员。从山西12·25爆炸事故方方面面情形看,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官员恐不能置身事外。

  □胡印斌(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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