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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出台,已于1月1日起实施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应当场告知其家属

2013年01月05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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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昨日,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全面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发布,并于1月1日起实施。

  《规定》称,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原因、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

  【强制措施】

  与案件无关物品禁扣押

  《规定》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原因、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

  【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禁作定案根据

  《规定》明确了与刑事案件同样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标准。

  《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必要时公安机关应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公安询问】

  询问嫌疑人须有监控

  《规定》强化了执法安全管理和涉案财物管理。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在公安机关装有监控设备的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查证期间应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推行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办案民警应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24小时内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

  【简易程序】

  卖淫嫖娼案禁当场处罚

  《规定》称,为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在当场处罚的实施程序中,增加了“收集证据”的要求,规定应当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行政拘留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执法程序】

  受案回执写明查询方式

  《规定》要求执法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新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回执单上写明案件查询方式和联系方式,以方便报案人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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