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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调解试点对接法院

2013年01月06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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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轶骁)中国保监会昨日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国31个保监局辖区内试点实行保险纠纷诉讼与调处对接,通过保险行业协会调解的方式减少消费者诉讼成本,以调解形式达成的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将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的保险调解组织将与当地法院实现对接,在出现保险合同纠纷时,当地法院向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同时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形式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通知指出,保险纠纷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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