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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斧抢金男判12年 女友获刑10月

法院认定男子犯抢劫罪,女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3年01月06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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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持斧抢走金店两公斤黄金”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昨日记者获悉,西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持斧抢走两公斤黄金”男子李某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2.4万元。李某女友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10个月,处罚金1000元。

  此前,李某称因无力偿还20余万元信用卡欠款抢劫,作案72小时后,他和女友王某被警方控制(本报曾连续报道)。

  制定“抢金”计划

  案卷显示,李某和女友王某均是北京人,自初二辍学后,李某靠开网店卖游戏币挣钱,王某是某银行后勤职员,收入也不高。

  王某先后办了10余张信用卡,不停购物、提现、透支。2012年6月中旬,所有信用卡累计欠款达20余万,并被银行屡次催债。

  为偿还银行欠款,有抢劫前科的李某利用近一个月时间制定“抢金”计划。

  抢走2公斤金项链

  2012年6月20日20时许,李某看到预先踩点的广安门内大街一首饰店空无一人。他冲进去将一把水平尺放在卷帘门下抵住,迅速挥起斧子砸开玻璃柜,抓起一把金项链塞进包里。

  当他准备再下手抓第二把时,店老板出来见状惊呼,李某急忙又抓了一把项链后,跑出首饰店骑上摩托车逃走,并三次变换出租车回到通州暂住地。

  事后,被抢首饰店报警,经统计重约2公斤的15条金项链被抢走。

  第二天,李某找到女友王某,将抢劫一事告知。王某劝李某自首,但李某认为自己的计划很完美,拒绝自首。随后,王某跟着李某去了保定。

  销赃遇阻以旧换新

  期间,两人想把抢劫的金项链销赃,并不顺利。商场回收金饰要求查验购买时的发票,李某提供不出,他想到以旧换新的方式,在商场换吊坠等物品。李某还把其中一条项链以近3万元的价格,卖给保定一家首饰加工店。

  2012年6月23日,两人回到北京被警方控制。经鉴定,被抢的金项链总价值约为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赃物均已发还,予以从轻处罚,遂以抢劫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李某、王某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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