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慈善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首次对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明确罚则
新京报讯 (记者 魏铭言)昨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发布《北京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草案送审稿)》全文,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审议顺利,《北京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将成为北京市首部慈善法规。
《促进办法(草案)》共28条,从慈善活动行为规范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草案称,北京将建立全市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慈善组织应当按要求向慈善信息平台如实填报应主动公开的慈善信息。慈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开放,方便社会公众免费查询。慈善组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慈善信息的,由民政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也是北京首次对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明确罚则。
《促进办法(草案)》用五个单独条款,规定慈善信息必须公开透明。市民政局立法小组介绍,须公开的慈善信息分为三类:一是慈善组织主动公开的信息,草案明确,北京区域内慈善组织,必须主动公开每一笔接受的捐赠信息,包括募捐活动总收入、捐赠人姓名(名称),款物使用效果等信息;二是慈善组织依捐赠人申请而公开的信息;三是捐赠人要求查询的有关其捐赠财产具体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信息。草案还明确慈善信息公开期限以及不予公开的内容。
■ 解读
联合募捐
鼓励草根组织联合劝募
草案原文:依法成立的公募基金会以外的其他慈善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慈善活动确需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的,应当与公募基金会联合开展募捐活动,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共同确定募捐方案、募集财产的分配使用计划等内容。
解读:市民政局立法小组介绍,在慈善事业发展中,核心问题之一是慈善资源的有效分配。开展联合募捐有利于慈善组织之间的相互监督,提升慈善资源使用透明度。
草案鼓励非公募资质的其他慈善组织与公募基金会开展联合募捐;同时,草案第二十五条也通过罚则叫停违法募捐行为,公募基金会以外的其他慈善组织未依法联合募捐,擅自公开募集财产的,由民政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捐赠人。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费短缺?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草案原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政府支持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应当优先考虑信用记录良好的慈善组织。
解读:在慈善事业发展的进程中,政府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促进作用。很多从事慈善组织在起步时资源不足的现象,同时非营利的特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部分组织经费支持困难。在政府职能转移的大背景之下,许多慈善组织承接了原来属于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部分职权。事权转移后,财权也应相应转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实现财权转移的重要方式。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慈善组织提供社会迫切需要的公共服务,不仅针对性强,而且通过监管购买公共服务的合同的履行就可以达到监管的目的,监管目标也易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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