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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回购股票视同现金分红

发布现金分红指引,30%和50%分别为平均分红水平和高分红水平衡量基准

2013年01月0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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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现金分红指引,鼓励但并非强制上市公司明确分红政策、强化分红披露。其中高分红的上市公司将在再融资等方面获得“绿色通道”待遇,此外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所花费的现金视同现金分红。

  50%分红率为高分红

  此次上交所称,发布的分红指引意在引导、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作出有利于股东利益的现金分红决策,制度设计以非强制为主。

  上交所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固定金额政策、固定比率政策、超额股利政策、剩余股利政策四种备选分红政策。这一做法参考了成熟市场经验。

  在体现“鼓励”的方面,沪市将编制专项指数集中反映现金分红水平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群体;对于高分红的上市公司,在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给予“绿色通道”待遇及相关支持,在公司治理评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年度考核等事项中酌情给予加分等。

  而对于高分红的定义,上交所称,根据沪市上市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的实际情况,将30%和50%分别作为平均分红水平和高分红水平的衡量基准。

  此外,上交所还规定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在公司提出不超过回购比例的再融资申请时,交易所将在所承担的职责范围内给予“绿色通道”待遇。

  统计显示,近三年来沪市总体现金分红额占净利润的比例均达到30%左右,2011年度沪市上市公司中558家实施了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总额达到了4720亿元;但分红的持续性略逊,截至2011年底,沪市连续三年分配现金红利的公司仅347家,占上市满三年公司总数的40%。

  称分红与再融资不矛盾

  不少投资者也对上市公司一边分红,一边在市场再融资的行为表示不理解。交易所昨日说,这并不矛盾。

  交易所认为,现金分红与再融资并不矛盾。现金分红是公司对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无论内部融资还是外部融资,公司均应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接受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的外部约束。

  此次指引要求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上市公司,需披露未来投资项目的详细情况,包括资金来源、预计收益率,以及达不到预计收益率的问责机制等事项。对确有不分红理由的高成长公司,公司大股东、董事会、管理层应有充足的理由并予披露,同时建立相应的再投资考核、评估和责任约束机制。

  剩余股利政策是指上市公司实现的净收益应该首先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如果有所剩余,则派发股息,如果没有剩余,就不派发股息。

  交易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应该明确公司所确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应当与发行文件中载明的股东回报规划、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承诺保持一致,维持现金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果实施对大股东有利的大比例分红,交易所将要求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新京报记者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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