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吴敏)昨日,深交所发布指引要求影视类创业板公司披露拍摄计划和核心演职人员变动。
深交所在这一份信息披露指引中说,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在年报中披露主要经营情况和未来计划时,应该详细披露上一年度计划拍摄的作品实际进展、备案、许可资质的取得情况,如果与计划出现重大差异的,应该说明原因。
上市公司也应披露下一年电影、电视剧或其他作品的拍摄计划,包括开机时间,预计发行或上映时间、合作方、合作方式、主要演职人员等。
此外在年报中,这些公司还应披露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制片人、导演、演员)的变动情况,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和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此外,这类公司制作的电影上映后,当统计的累计票房收入首次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时,应当在知悉前述票房收入信息后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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