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时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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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牛郎门”应当一分为二处理

2013年01月0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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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论风生

  女处长对诽谤者提起诉讼,应当支持;但对于是否“招标存在问题”,也应给出官方权威说法,消除公众的质疑。

  日前网上流传的“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当事人,已经以个人名义起诉诽谤人及首发网站中华网。该女处长称,网络谣言对她个人及家庭都造成了巨大压力和恶劣影响,对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2013元旦刚过,网帖“有图有真相”地直指美国某上市公司利用非洲“牛郎”色诱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某女处长,在招标项目中进行暗箱操作。由于该帖既涉及网络反腐;又涉及色情,很快成为了舆论热议的焦点。

  笔者看来,发帖人的行为其实包含着性质并不一致的两项内容,需要分别作出法律上的评价。一项内容是宣称女处长接受性贿赂;另一项是举报招标存在问题。随着报道的不断深入,部分事情真相已经逐渐浮出水面,网帖所谓“非洲牛郎图片”,实为2007年深圳新闻网《人大博士生卧底调查深圳男公关的隐秘生活》新闻照片。“牛郎”系子虚乌有。这就意味着发帖人涉嫌诽谤。

  女处长作为大型国企招标人员,对国有资产和国企利益有着一定的决策权,确实应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但这也不意味着她的私权利可以得到监督者肆意地侵犯。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毁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为诽谤罪。可以说,发帖人发布虚假图片,宣称女处长接受性贿赂的行为已经基本满足了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另一方面,对于帖子所举报的“招标存在问题”,女处长称其“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的。”可是,中石化至今并没有给出权威说法,这将难以消除公众已经产生的质疑。因此,中石化理应就网帖涉及招标项目开展全方面调查,并将调查过程和结果及时向公众公布,如果招标不合法则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果招标合法,则既证明了员工的清白,也挽回了自己的商誉。

  此事警示我们:网络监督应拥有相应的边界。在网络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可以成为监督者,可是每个人在享有监督权的同时,更要履行审慎的义务,时刻保持客观公正,即便是针对公众人物,也应怀着一颗对他人私权利的敬畏之心。

  □舒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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