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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第一案”先别乐观

2013年01月1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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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1月9日,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发生苯胺泄漏事故进入第10天,一场公益诉讼出现在公众视野。有意思的是,这场官司的原告并不是哪个具体的受害人,而是邯郸市冬泳运动协会。

  据报道,这家社会组织已正式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其诉求是:判决被告赔偿邯郸市980万居民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邯郸市政府为应对这次水污染事件投入的资金1000万元等。

  如果倒回十天前,还很难想象这一诉讼的提出。根据旧的民事诉讼法,原告必须与所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易言之,苯胺泄漏只是间接影响了邯郸冬泳协会。因此泳协无权作为原告状告污染企业。

  也正是在去年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入法。从1月1日起,“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修订被普遍视为中国环保公益诉讼的破冰之举。

  不过,邯郸这起诉讼现在的进程还仅仅是法院受理了起诉材料,是否能立案还要看法院在七天内的决定。法官之所以未即时立案,固然有案件影响大、涉及面广等因素,但同时也有如何准确适用新民诉法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起诉,何谓“有关组织”,以及“法律规定的”仅是“机关”的界定语,还是也包括“有关组织”?这些现在还都没有答案。

  就这次苯胺泄漏事故而言,邯郸市冬泳协会属不属于“有关组织”?如果说属于,这个组织是代表组织本身,还是可以自行代表邯郸市980万居民以及邯郸市政府进行索赔?这种并未经得被代表者授权的代表,有无法律上或理论上的直接依据?

  有着巨大解释空间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进入司法实践之外势必经受个案的考验。不管此次诉讼结局如何,它都将作为中国环保公益诉讼的启幕者角色载入史册。但我们对这起“第一案”也先别盲目乐观。

  王琳(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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