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颁布保险从业人员两项监管规定,营销员违规将罚保险机构
新京报讯 (记者张轶骁)昨日,保监会颁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下简称“《办法》”)两项监管规定,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地销售员可适当降低学历
根据《办法》规定,7月1日起,报考人员通过考试,取得全国通用的保险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工作。
同时,保监会规定,各地保监局可根据地区实际,灵活调整参考人员学历。但降低学历后取得的资格证书仅在当地保监局辖区内有效,如要跨区从事保险销售,还需另参加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通过规定考试后取得的资格证书,则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保险营销人员中,高中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近90%,将学历标准提升至大专,现实可行,同时也是回应社会关于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呼声。
保险机构建从业人员档案
此外,《办法》还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对于营销员欺骗投保人、伪造保险合同等违规行为,保监会除了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 行业
低学历“标兵” 未来存疑问
昨日,某大型险企下属分公司的一位副总告诉记者,该公司营销员团队中,来自乡镇和农村的超过70%,其中不乏仅有小学文化,但却取得非凡业绩、深得消费者喜爱的营销员。在公司去年的3个销售业务标兵中,有2个达不到大专学历的要求。
如今对营销员有了学历限制,这些学历不高的“标兵”将面临怎样的生存境地,地方保监局是否会给予“照顾”,恐怕将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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