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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被精神病”,司法应敢于作为

2013年01月21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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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被精神病”者刘刚起诉临沂相关部门,此案具有标杆意义,法律不能沉默。

  据报道,2008年9月19日,辽宁人刘刚到山东临沂市委市政府上访,结果被送到当地精神病院,遭到强行打针吃药,近一个月后“出院”。次年1月,刘刚向临沂市信访局、民政局讨说法,却再次被送进精神病院。如今,刘刚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起诉临沂市相关部门并索赔200万元。

  据称,这是我国首例因上访被关进精神病院,对政府机关进行诉讼而立案开庭的案件。

  个别地方政府使用“黑监狱”、“被精神病”等违法手段对付访民,并不鲜见。这次刘刚通过行政诉讼,追究民政、卫生局的行政违法责任,并索赔巨额的赔偿,是将信访纠纷纳入了司法渠道中解决。相信本案对于今后依法妥善解决类似“截访”案,遏制个别基层政府的违法行为,有着标杆作用。

  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公民上访即便有违法行为,也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处置,法律之外的“维稳手段”绝不是法治政府的选择。

  《精神卫生法》明确了精神病治疗自愿原则,强制治疗的仅限于病人“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本案中,刘刚只是在向政府信访,却被送进了精神病院,限制其人身自由,先后“治疗”两次,时长近两月,这种“强制治疗”一是违背事实,二是没有法律依据,也注定是违法的。且两次“治疗”,院方都未通知家属,这还是治疗行为吗?不经过司法程序、不通知家属,公民因为信访,就这么被“人间蒸发”,制造了社会恐慌;这也是让医疗机构承担了它不该承担的“维稳”责任,有悖于医学伦理。

  信访绝不是法外之地,不能任由个别基层政府机关动用“学习班”“黑监狱”“被精神病”伤害公民。司法机关应敢于作为,积极立案,纠正个别政府的违法行为,让受伤者得其偿、让违法者受其惩。司法审查管得住政府的行政违法,才能树立司法权威,才能避免各级政府抱薪救火式的“截访”。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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