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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档案保管费下调

从1月1日起调至每份每月10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9类人群免费

2013年01月23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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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廖爱玲)昨天北京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发出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其中单位和个人委托人才机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下调到每份每月10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个体就业残疾人、毕业后还未就业的大中专生等9类人群将免收保管费。

  保管费缴满三年后取消

  据了解,按照此前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的收费标准,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由15元降为10元;而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

  而此次北京公布的具体收费标准,则结合了本地实际情况,收费更低一些。

  按照北京公布的标准,对在北京各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机构、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单位,收取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调整为:单位及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0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3元。三年后,自动取消。

  通知中显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出国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按上述标准收费,保管其他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不收费。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单位,对办理出国手续和出具公证材料不得另行收费。

  4类人凭证明可免交费

  通知中显示,城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人员,则需要凭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

  此次通知中涉及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包括已生产药品登记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这些费用收取标准均按国家规定标准下调。

  市发改委要求,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立项目乱收费,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对自愿委托的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须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9类人群免交保管费

  ●2002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退役后具有北京城镇户口、在首次安置中申请自谋职业士官和义务兵;

  ●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

  ●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

  ●在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按国家规定退休人员;

  ●毕业之日起到初次就业前的离校后未就业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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