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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立案复查17年前命案

当地公安侦查中发现新线索或改判两起劫杀司机案;被告律师曾做无罪辩护未被采纳

2013年01月23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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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萧山农垦一场。1995年3月一女出租车司机遇害的地方。新京报记者 刘刚 摄

  新京报讯 (记者刘刚 实习生郭涛)1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立案复查。

  此前,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浙江萧山发生两起抢劫出租车司机致死事件。

  经侦查,认定是萧山籍陈建阳等5人所为。1997年,其中四人被判死缓,一人被判无期。

  2012年,当地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1995年3月20日抢劫出租车司机案件的线索,认为可能对上述案件的判决有影响。

  今年1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称,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并将“有错必纠”。据新京报记者了解,一名被判死缓男子已于1月11日刑满释放,多名服刑男子及家属已接到浙江省高院立案复查通知。

  1月22日,多名被告家属受访时指控警方当年办案涉嫌“刑讯逼供”。此外,被告家属说,代理律师当年曾做无罪辩护,对检方证据提出质疑,一审法官未予采纳。

  【判决书·四宗案】

  四人劫杀出租司机获600元

  1

  时间:1995年3月20日 

  地点:萧山农垦一场

  被告人: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

  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庭审认定,1995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经事先预谋、结伙窜至萧山市衙前镇,租乘由被害人徐彩华驾驶的车牌号为浙江01-G3705夏利出租车至萧山市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的机耕路地段。

  当天下午1时许,4被告人先采用威胁手段对徐彩华实施抢劫,当遭到徐彩华的反抗后,即对被害人徐彩华采用扼颈及石块猛击头部等手段,致徐死亡,并劫得现金600余元和金戒指2枚、金耳环1副,数字传呼机1个等财物。

  之后,将被害人尸体丢弃在路旁,由陈建阳驾驶被害人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并将该车丢弃在萧山城北水泥厂东侧围墙边。经鉴定,被害人徐彩华头部及颈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使机械性窒息死亡。

  四人劫杀出租司机获800余元

  2

  时间:1995年8月12日 

  地点:坎山青风加油站 

  被告人: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

  一审判决书认定,1995年8月12日中午,被告人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经预谋,携带双股白色电线、尖刀等作案工具、窜至绍兴县柯桥镇伺机抢劫作案。

  当晚7时许,陈建阳、王建平出面,骗得被害人陈金江驾驶的车牌号为浙04-A2709桑塔纳出租车,当车驶出30余米后,田伟冬、田孝平一同上车至萧山市坎山镇青风加油站东30米路段时,4人先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对陈金江实施抢劫。

  陈金江反抗,王建平即持刀猛刺陈的腹部,陈建阳用携带的电线猛勒陈金江的颈部,田伟冬、田孝平则用手抓住陈金江的身体,致陈当场死亡,劫得现金800余元。

  经鉴定,被害人陈金江系被人卡颈、勒颈及锐器刺伤腹部使肝破裂,引起机械性窒息,合并大失血死亡。

  俩人结伙入户盗窃彩电、香烟

  3

  时间:1995年9月2日 地点:萧山市城厢镇 被告人:陈建阳、王建平

  法院一审还查明,1995年9月2日晚上,陈建阳、王建平结伙,踢门闯入萧山市城厢镇一居民家,窃得21英寸西湖彩电一台及香烟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21英寸西湖彩电1台,并随案移送中院。

  田孝平拦截东风货车 劫195元

  4

  时间:1995年10月5日 

  地点:萧山市欢潭乡岳驻村公路 被告人:田孝平

  此外,法院一审还认定,1995年10月5日晚6时,田孝平携带尖刀,窜至萧山市欢潭乡岳驻村的公路上,以搭车为由,拦截了石永基驾驶的农用货车,田上车后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得现金100元。

  后来,田孝平听说石永基认识自己的一位朋友,便将100元还给石,但要求石帮其拦截一辆车供抢劫。

  石被迫拦截一辆东风牌货车。继而,田孝平在车上持该车上的螺丝刀和铁棍等,对车上两人进行威胁,劫得现金人民币195元。随后,田被执勤的交警抓获,并当场缴获凶器尖刀和螺丝刀各1把及赃款195元。

  【辩护意见】

  4人曾否认抢劫作案 法院未采纳

  多名家属回忆,案发后,4人委托浙江萧山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1人委托浙江杭州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

  据曾在庭审现场旁听过的家属介绍,开庭地点定在萧山法院,由杭州中院法官主审。

  据一审判决书记载,5个被告人中,仅田孝平一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陈建阳等4人均辩解未参与抢劫。

  此外,辩护人分别提出,起诉书认定4名被告人参与抢劫犯罪的证据不充分,请法庭进一步查明后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据家属介绍,第一次开庭并未当庭宣判。杭州中院一审判决书称,4人未参与抢劫作案的辩解,均与事实不符,纯系推诿罪责之词。

  据家属回忆,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出示的主要是几个当事人的口供,而这些有罪供述又被律师质疑系“刑讯逼供”所得,但辩护意见未获法庭采纳。

  【判决结果】

  指纹证据不足 上诉后三人死刑改死缓

  据一审判决书,1997年7月11日,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据浙江高院通报,一审结束后,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提出上诉,田孝平未提出上诉。

  据《法制日报》援引浙江高院相关法官的消息说,1997年,死刑案的核准权尚未收回到最高法院,浙江高院在对该案复核过程中,发现该案证据存在诸多疑点,最主要的是移送的材料中没有指纹证据。按疑罪从轻原则,浙江高院对5名被告人中的3人从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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