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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如何与投资方共享利润?

2013年01月28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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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点争锋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日前在2013年中国经济年会上提出一个被媒体称为“大胆设想”的意见:人力资本的投入者与物质资本的投入者可以一样共享利润。

  其实,将职工的劳动视为人力资本,让他们与物质资本投入者共享利润,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有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但迄今为止尚未见到大范围的推广,可见它还未成为经济学界和企业界的共识,而将其付诸实践,也有一些难题需要解决。

  在传统的分配制度中,企业利润全部归物质资本投资者所有,而职工的劳动虽然可以视为人力资本,但这方面的投入通常由企业主向职工发放薪金来体现,劳动者获得的这种报酬被作为企业经营成本,扣除在利润之外。这项分配制度其实是在对物质资本投资者进行利润分配之前,先在制度上保证了劳动者的收入。

  让劳动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享有一样的获取利润的权利,这在制度上并不难做到,但是,当这样的制度建立起来以后,这种劳动力资本就必须与物质资本公平对待,最起码的一点,职工将不能另行在企业里领取固定支付的工资,而是只能和物质资本的所有者一起参与利润分配。很显然,这对职工来说,并不见得就能提高他们的收入,反而让他们承担了可能难以承受的风险。

  由此可见,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让劳动力成为资本与物质资本一起参与利润分配,并不是一个有价值的选择,这也是西方国家尽管早已有经济学家提出类似设想却未能付诸实践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对于让职工分享企业成长利润,曾经有过探索。我国早期的一些上市公司都曾有职工股的安排,但由于当时的腐败势力染指职工股,导致这一制度被取消。不过即使是这种职工股,也需要职工交付现金购买,职工所获得的仅仅是一个优先购买权,严格地说它仍然是物质资本投资。在这方面,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干股的形式,它不需要职工以现金购买,体现了企业对人力资本的认可。我国有些上市公司也设立了干股,但其对象通常局限于经理人,没有普及到职工中。因此,如果说厉以宁提出的让人力资本投入者与物质资本投入者共享企业利润这一设想有其合理之处的话,我们不妨从上市公司开始试点,引进、推广干股形式,让企业职工能够分享到上市公司的成长。

  □周俊生(上海 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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