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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信息罗宾汉”?

2013年02月02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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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人物·朱瑞峰

  朱瑞峰这种“罗宾汉侠盗式”的反腐,提出了一个新课题:他的网站及自身的造血机能靠什么支撑?是否有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如何保证其只发挥“正面”而不发生“负面”的效应?

  重庆不雅视频案,使得一系列人物成为名人,而其中最热的,当数朱瑞峰这个爆料人。作为一个资深媒体人,朱真正为天下闻的,还是在此事件之后,虽然,此前包括“山东省济宁市副市长李信下跪事件”、“山西省疫苗黑洞腐败案”等轰动全国的涉腐事件,都有他的影子出现。

  朱瑞峰原本是政法系统某中央级媒体的记者。当年因河南胥敬祥含冤入狱13年案而触网,这个他关注了四年、却一直无法发出稿子的案子,在网上甫一出现,便石破天惊激起千层浪,这使朱瑞峰初次尝到网络的“甜头”,从此便一发不可收,2006年,朱瑞峰在一位检察官朋友的技术支持下,只用了十几天的时间就在当时的信息产业部完成注册备案,办起了“人民监督网”,随后又在香港注册了“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怀揣着自制的印着宪法和党章、被人称作“史上最牛”的介绍信,当起了公民记者。并在一系列新闻事件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直至雷政富不雅视频曝光,63小时内拉下一个厅级官员的纪录使他浮出水面。

  其实,朱瑞峰并非三头六臂,也没有挟泰山过东海的本领。他和正在做的被人看成是惊天动地的事情,其实无非就是很多传媒人都能干的事情——知道某件事情的幕后情况,调查并得到相关的证据,通过某种渠道发布出来,被天下人知道,随后,有关部门碍于舆论,对当事人进行处理。这种事件的运行逻辑,是所有媒体参与社会事件所共有的逻辑进程。这不需要太多技术难度,而需要的是媒体人的胆略和情怀。但遗憾的是,更多的媒体和媒体人,碍于各种原因,不再使用这种符合新闻规律,但不符合某些潜规则的方法行事了,于是,他“成功”了。

  单就传播效果和社会意义而言,朱瑞峰的成功,是无须加上引号的,一系列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底线的官员被曝光并免职和受到处理,使得民众一度被挫伤的反腐信心得到修复。但这种成功,于朱瑞峰个人而言,是福是祸还未可知。不管此事件发展走向怎么样,有几点是可以公认的。那就是:

  一、网络条件下的信息自由流通,对于反腐和社会正能量的建设,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明显的,即使使用实名制,也照样可以让很多铁板钉钉的腐败事件浮出水面,使当事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其二、即便只有一个人战斗,但只要他勇于将信息验证并发布出去,那么他的“公信力”便会不断增长,取得源源不断的信息来源。这是值得许多比他条件更好的媒体和媒体人汗颜和反思的;

  其三、则是朱瑞峰这种“罗宾汉侠盗式”的反腐,提出了一个新课题,他的网站及自身的造血机能靠什么支撑?是否有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这种游走于“法”与“非法”的钢丝线边的行为,如何保证其只发挥“正面”而不发生“负面”的效应?

  这些都是值得细细思考的问题。

  □曾颖(作家)

  ■ 媒体说

  《齐鲁晚报》:朱瑞峰是“麻烦制造者”吗?公众显然不会这样看,毕竟朱瑞峰的调查和爆料清洁了地方政坛,他理所当然是反腐的“功臣”。自诩“公民记者”的朱瑞峰,通过自己积极主动的调查践行了公民监督的权利,而这个由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曾经被很多人忽视了。朱瑞峰在这方面的成绩,无疑会鼓励更多的公民对权力运行予以自觉的监督。而对朱瑞峰的打压,也会造成对其他人的威慑,使他们不敢参与监督、不敢对外爆料。隔门对峙的短暂交锋应该让重庆警方更明白,如果不能正视公民监督的作用,就很难取得公民的信任。

  《现代快报》:重庆警方要求朱瑞峰提交已经公布的视频原始资料,或者要求他提供线人的有关身份信息,从法律上讲,朱瑞峰有义务提交这些资料和提供相应信息。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可能令线人暴露,进而遭受打击报复,那么,今后其他线人就不敢轻易向媒体和“公民记者”提供相关线索。“揭黑者”常常处于合法却不合理或者合理却违法的两难之间。鉴于此案的特殊性,建议由中纪委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朱瑞峰向上述两个机关提交相应的资料与信息,恐怕是解决这种两难困境的妥协办法。

  《法制日报》:证人有作证义务并不表明警方可以随意要求证人作证。一是作证的地点,应当征询证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因此,朱瑞峰要求重庆警方到他北京住所辖区的派出所提供证言,当然合情合法。二是作证的时间,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那么,作为证人,警方更不能在他休息时间随意要求他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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