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6:评论周刊·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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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脚步跟不上“法治需求”

2013年02月02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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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2012是个值得记取的年份。这一年,是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也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100周年。纵观百余年来的中国宪政之路,几经反复更张,几经坎坷曲折。

  或许正因为法治现状与社会法治需求还存在不少差距,十八大报告中,才特别强调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设”一语,凸显出法治之于中国的迫切。

  在如何“加快建设”上,十八大报告也有重点提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为和人治划清界限,执政党再次告诫,“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立法进展:刑诉法、民诉法大修,精神卫生立法……

  公众参与立法的热情持续高涨

  对于执政者和立法官员而言,减少争议、平息舆情的不二路径还得靠放低身段,尊重民权,保持与民意的良性互动。相较于“引导舆论”,关注法案本身才是基础和核心。

  十八大于未来中国的另一重要影响,还在于它提出了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论述,法治的两大基本要素在于:已颁布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良好的法律。要有“良法”,就得“科学立法”。在阶层分化与冲突频仍,立法游说与博弈的渠道又不太通畅的当下,围绕立法和修法的争论也变得空前激烈。

  2012年最重要的立法事件莫过于两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大修。虽然只是修订,但无论从制度演进上考量,还是从修订数量上观察,两大诉讼法修订的意义都远超去年的其他立法。刑诉法的修订覆盖了几乎所有的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民诉法修订亦涵盖了七大领域,举凡“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财产保全的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无一不是焦点。

  两大诉讼法的修订虽在具体内容上迥然有异,但在对人权保障的追求上却是共通的。修订后的刑诉法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部分,民诉法也将人权思想贯彻于法条之中。尽管“尊重和保障人权”本就是宪法原则,下位法遵循宪法是应有之义。但如果没有作为“宪法适用法”的两大诉讼法将之细化到具体的司法制度中,“保障人权”这一原则也难免不被束之高阁。

  法律的修订是因时而变,修订后的法一旦施行又会给社会发展带来新的冲击。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当会直接推动侦查方式的转变;公益诉讼的入法,也将直接或间接地促进社会组织的发育。

  2012年,公众参与立法的热情仍在持续高涨。与之相关联的是,立法过程中的舆论场断裂依然如旧。如刑诉法大修的网络舆论焦点是被贴上了“秘密拘捕”标签的第73条,精神卫生法立法的网络舆论焦点则是如何应对“被精神病”。而在官方舆论场上,对个别条款的纠缠实属“小题大做”,他们更愿意看到成绩和进步。两个迥异的舆论场凸显。对于更强调“参与”的民众来说,评论与批评当然要指向“问题条款”,没有问题且早有共识的条款,通过是自然而然的事,还用得着讨论吗?

  所以说,对于执政者和立法官员而言,减少争议、平息舆情的不二路径还得靠放低身段,尊重民权,保持与民意的良性互动。相较于“引导舆论”,关注法案本身才是基础和核心。

  未竟之问:增设“虐待儿童罪”、废除“嫖宿幼女罪”、劳教制度变革……

  公众对制度变革的期盼仍有很多

  对于正处在“法治建设进行时”的中国来说,“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以及与之有关联的“王立军案”昭示着,“所有的问题,最终都是司法问题”。

  2012年的立法记忆里,争议同样激烈的增设“虐待儿童罪”、废除“嫖宿幼女罪”与劳教变革,仍是未竟之问。这些公共讨论的背后,均有个案的影子。

  2012年10月,“温岭幼师虐童案”事发,当事人颜某随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这又引发了法律界对颜某罪与罚的激辩。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至少在平面媒体上,并未出现有些法律人所习惯性担忧的“国人皆曰可杀”。相反,强调“罪刑法定”的评论与分析占了主流。这一个案也迅速完成了从“司法议题”向“立法议题”的转变。这也显示出媒体在个案监督上日益理性与谨慎。

  “嫖宿幼女罪”的存与废已是一个陈年的话题。发生在2012年里的两起“嫖幼案”(浙江永康案和河南永城案),使得这一争议再度升温,并一直持续到年底。而经由“唐慧案”、“任建宇案”等影响性个案的推波助澜,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在2012年达到了又一个峰值。劳教变身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在自媒体时代,能称得上“影响性诉讼”的大案日趋增多。在《南方周末》等机构评选的“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中,“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名列其中。对于正处在“法治建设进行时”的中国来说,这一案件以及与之有关联的“王立军案”昭示着,“所有的问题,最终都是司法问题”。

  “个案成为公共事件”的另一个例证,当属“吴英案”。在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后,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终审落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而关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泾渭,其实仍不分明。吴英案的最大意义还在于,它加速了民间金融的改革步伐,并催生出了一个具体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未来应该还会有更多的“吴英”,但没有人希望看到更多的“吴英案”。

  2011年10月5日,13名中国船员在湄公河水域遭武装分子枪杀。跨越国境的“湄公河惨案”最终变成了中国管辖的“湄公河专案”,糯康等人被指控犯下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等罪名。11月6日,昆明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糯康等四名主犯死刑。“湄公河专案”也由此成为“中国司法主权第一案”。

  焦点事件:悍匪周克华被毙、王立军“红黑易位”、李亚鹏成“法治人物”……

  争议人物与事件推动法治进步

  司法应有权威,法治不必榜样。不必在意舆论场里争议太大,或过于负面。争议人物与负面事件,也是推进法治进步的真正动力。

  在这个崇尚解构的时代,权威淡化,榜样黯然。我们能记取的,是终究难逃一死的悍匪周克华,是“死里逃生”的争议小女子吴英,是红黑变换的“博导”王立军。但我们可能并不记得将周克华击毙的警察,将吴英发回重审的法官,将王立军诉至法庭的检察官。

  要以正面人物来盘点一年的法治是困难的,“CCTV2012年度法治人物”因为列入了李亚鹏而引来骂声一遍。这倒不是说李亚鹏和他的民间慈善活动不值得褒奖,舆论质疑的是这个人和他的事,与“年度法治”何干?

  回到常识,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治的目的是规范其行使;对于具体的个人而言,法治不过是要达至“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司法应有权威,法治不必榜样。真实现了“全民守法”,也就不会再有什么榜样人物评选。所以,不必在意舆论场里争议太大,或过于负面。争议人物与负面事件,也是推进法治进步的真正动力。王琳(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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