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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需由“联合体”改为事业部制

2013年02月05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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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言国企改革”系列评论之二

  中央企业应由目前的法人企业联合体变为由各项业务组成的大企业。方式就是对各法人企业的业务进行梳理,在确定要保留的业务后,取消各法人企业,设立由有关业务组成的事业部。

  目前,中央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法人企业联合体,这是一个呈金字塔形的法人企业组合。处于塔尖顶部的是集团公司,其下是二级、三级等各层级的法人企业,上一级企业控股下一级企业。

  各法人企业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均受制于《公司法》。这样的企业组织形式源自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国有企业曾经隶属于各行业主管部门,由其直接管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开始进行企业集团的试点,将一部分企业从行业主管部门中分离出来,直接归一些大型企业管理,形成了一些以股权为纽带的法人企业之间的关系。后来,这样的企业组织形式迅速发展。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各行业主管部门,这时,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便被捆绑打包,组建了若干的企业集团。至此,企业集团成为国有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它解决了在保留众多法人国有企业的情况下,如何对它们进行管理的问题。

  法人企业联合体虽然解决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问题,但并没有真正解决作为大企业的国有企业的发展问题。

  一个企业,它是由各项业务组成的,作为总部,它所管理的是各项业务。各个业务单元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但其利润要由总部统一配置,实行统负盈亏。总部要根据各项业务发展前景,决定是增加投入还是减少投入,或是出售某项业务。这样,才能使企业的各项业务始终处于一种期望的盈利状态,确保企业整体上有一个良好的盈利水平。

  但在目前的法人企业联合体情况下,作为集团公司的总部,它对各法人企业并不是管理关系,而是受制于《公司法》的平等关系。企业总部无法对各法人企业的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当某些企业出现亏损时,总部只能由企业自行解决或通过出售股权从企业中退出,影响效率。

  因此,中央企业应由目前的法人企业联合体变为由各项业务组成的大企业。方式就是对各法人企业的业务进行梳理,在确定要保留的业务后,取消各法人企业,设立由有关业务组成的事业部。集团总部由原来的管理企业变为管理事业部。

  □许保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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