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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实行“牌照化”管理

至少明确2名风险责任人;投资审批流程将简化

2013年02月05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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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轶骁)昨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下简称《通知》),将险资投资管理能力按7大类业务实行“牌照化”管理,并将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能力的现场评估予以简化。这已是保监会在过去两个工作日内发布的第二项投资新政策。

  “持牌人”对风险管控负责

  根据《通知》,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共7个大类。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其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机构开展投资业务时,需按规定备案投资能力,应当明确至少2名风险责任人,对投资能力、合法性、专业风险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这一举措与香港证券机构采用的“持牌人”制度有着较大的相似之处。在香港,证监部门将证券投资业务划分为10个大类,每一类业务由投资机构具体指定一名管理者作为“持牌人”,对投资业务的开展及风险管控负责。

  业内人士评论指出,《通知》结合保监会颁布的此前一系列投资新政,对保险机构投资能力首次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对险资的投资采取“具备一类能力、放行一类业务”的方式,对保险机构投资能力的考察更为科学和细化。同时引入风险责任人制度,将投资业务的风险责任具体落实到持有牌照的责任人身上。

  重点考察人员资质合规性

  《通知》的另一大亮点是对投资审批的流程予以简化,包括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能力、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或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的审批程序都有不同程度的简化。加上保监会上周五将债权投资计划由备案制调整为注册制,保监会正在为险资投资审批流程不断“加速”。

  根据《通知》,保险机构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备案的现场评估,调整为现场评估与面谈专业团队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察人员资质合规性。保险机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或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应当履行投资报告等规定程序,不作能力备案要求。

  华宝证券分析师胡立刚在报告中指出,2012年,越来越多的机构有能力参与到资产管理的列队之中,“大资产管理时代”格局已逐步清晰。保险投资新政的陆续出台,极大地拓宽了险资的投资范围,这不仅能帮助规模庞大的险资提高收益率,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入“资管阵营”扫清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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