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有头,债有主,事故赔偿钱该谁掏就谁掏,当地政府不必因息事宁人等考虑,慷纳税人之慨,为责任企业垫付,万一垫付的钱追偿不回,又将如何交代?
记者从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现场指挥部获悉,10名死难者身份已确定,指挥部已通知其家属认领。鉴于目前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中,事发地政府已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先行垫付。目前善后处理工作正在进行。据中青报报道,有塌桥遇难者家属说,事发地渑池县政府称“早签赔偿协议奖励多”。
塌桥事故的赔偿工作迅速启动,对死难者家属而言,无疑能起到抚慰人心的作用。不过,在赔偿的处置中,事发地的政府俨然成为主角,似乎不必。
据有关方面初步认定,此次事故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和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共同实施的一起严重违法生产、违法装载、违法运输烟花爆竹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而不是桥梁质量事故。如果最终责任认定与初步认定一致,那么这起重大事故的责任主体即为上述两家公司。依《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应由两公司对遇难者家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当地政府既不是事故的责任主体,却又是掏钱,又是与死难者家属签协议,这是否是越俎代庖?
当地政府使用“垫付”一词,但这样的垫付,有没有与相关事故责任方进行过沟通,接受过委托?政府的钱分厘都是纳税人的血汗,每一笔都应花得正当,虽然死难者家属值得同情,赔偿进展越快越好,但是冤有头,债有主,钱该谁掏就谁掏,当地政府不必因息事宁人等考虑,慷纳税人之慨,为责任企业垫付,万一垫付的钱追偿不回,又将如何交代?
此外,当地政府在“垫付”赔偿款同时,要求死难者家属签相关协议,签的是什么样的协议?死难者家属在得到政府“垫付”的赔偿款后,还有没有继续向相关责任方继续追偿的权利?倘若没有,当地政府如此摆平民事纠纷,法律依据何在?
不难看到,塌桥事故发生,众目睽睽之下,事发地政府难免要有维稳压力。或许正是因为此一考虑,当地政府才积极介入赔偿一事。
不可否认,这种赔偿或垫付模式,赔偿数额不算低,处理也迅速,家属们失去亲人后的巨大悲痛可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还能避免讼累,但未必符合法治要求。
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类似塌桥等事故发生后,政府的职责是查明事件起因,追究有关责任人;对于事故赔偿当然也可有所作为,例如对相关责任企业进行督促、积极参与受害者家属和责任人之间斡旋调解、临时安置遇难者家属的食宿生活等,推动事故在合理合法的轨道上处理,但如果把自己变成事故赔偿的主角,这有越界之嫌。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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