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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管要变“管理”为“治理”

2013年02月06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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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言国企改革”系列评论之三

  市场以及经济发展,都有其潜在的生产规律,而发展的本质在于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如果无视这点,强行揠苗助长,注入各种强心针,即使一时奏效,长期来看其实扩大了经济波动,并不利于经济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经过三个阶段:1998年以前,行业主管管理国有企业;1998年-2003年,政府多部门管理国有企业;2003年至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

  国资委的主要职能是企业领导人任免、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核定企业主业、备案或审批企业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战略,国有企业改革、产权管理等。从国资委的职能上看,虽然说它在履行出资人职责,要做一个投资人,但实际上,国资委在做董事会的工作。

  国资委行使管理权虽然同自己“号称”的身份不符,但却不能说它做的是不对的。在国资委组建时,虽然有些国企设有董事会,但董事会同企业高管人员严重重叠,实际上是总经理一个人说了算。国资委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在相当程度上就填补了企业董事会的空白,它通过经营业绩考核和实行年薪制,对国企领导人形成了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但是,国资委的权力边界模糊带来了两个结果:

  一是国资委的权力在扩大,管的事情在增多。这表现在国资委的内设司局没有增加,但一些司局管的事情却在增多,甚至还增加处室,如规划发展局增加了科技处,负责管理企业的科技创新;综合局(业绩考核局)增加了安全生产处,负责管理企业的生产安全方面的问题;研究局虽然没有增加处室,但增加了企业社会责任工作。

  可以说,只要国企在哪些方面出了问题或要做新的工作,国资委就多了一些事情来做。国资委的权力扩张完全是自己决定的,对国有企业的一些事情,它要管,企业得听;它说不管企业就自己解决。“管”与“不管”成了国资委的相机选择权。

  二是国资委做的一些事情意义有限或意义不大。如风险管理,这本身就是企业自己的事情,国资委可向企业提出建议,但国资委却要求企业向国资委每年报送风险管理报告,以此督促企业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实际上,这样的事情,意义非常有限,因为企业风险管理做得如何体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是否报送风险管理报告基本上无关。其他的如要求企业报送社会责任报告、培育世界一流企业方案等,也很难说有多大的实际意义。结果是,企业要拿出相当的精力来应付国资委布置的各种“作业”,这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工作。

  要解决这些问题,国资委需要进行角色的转换,由目前的对国有企业“管理”转为参与国有企业的治理。对此,国资委必须要牢牢把握好出资人定位,将一部分职权赋予董事会。国资委重点应放在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建设上,关注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评估国有企业的发展状态。

  □许保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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