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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信息中心原主任6年敛财20万

为下属保住职务、为其他公司介绍项目,收取好处费、购物卡;因受贿罪获刑10年

2013年02月07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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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利用职务便利,为下属“保级别保薪水”、为其他公司介绍项目,收取请托人的好处费、购物卡等20万余元。近日,北京市科技信息中心原主任、北京八六三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简称863公司)原董事长胡青华因受贿罪被一中院判刑10年。

  董事长歌厅收“孝敬钱”

  年近60岁的胡青华,2001年12月转业后进入北京市软件产业促进中心(后更名为北京市科技信息中心)工作,后任中心副主任、主任。2001年,863公司成立后,担任董事长。

  当时担任863公司总经理的杨某称,他负责建立和运营安全信息基地,后基地变成写字楼用于出租,他便负责物业工作。2006年,董事长胡青华曾对他表示收入不如他,他马上意识到胡青华是想要钱。此后,每年“五一”、“十一”、春节,他都会打点胡青华,而打点的地方不是在饭局上就是在歌厅。

  “送钱就是想保住自己总经理的职务。”杨某称,果然,2008年公司大换届时,他没有被调动。后来公司给高管降薪,唯独他没被降钱。

  北京国都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国都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某称,经胡青华介绍,公司为科技信息中心机房布线、提供计算机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等。为了表达感谢,他每年春节、中秋节都会给胡青华送礼品、现金和购物卡。

  被告人称“从没要过钱”

  庭审时,胡青华称,他确实可以决定杨某的去留,年底给杨某报的奖金单子也都是他签批的,但他从来没有索要过钱款,只是客观地聊到杨某的收入比自己高。至于国都公司,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都公司。

  胡青华的辩护人提出,任命总经理、确定投标公司都不是胡青华个人所能决定的,胡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0年,胡青华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担任863公司总经理职务提供方便,为此先后多次收受杨某贿赂款10万元及1万元购物卡。2006年至2012年期间,胡青华为国都公司向信息中心提供设备安装、技术服务等事宜提供帮助,收受黄某贿赂款9万元及价值4000元的购物卡。

  法院认为,总经理任命等需经董事会决议,但不能排除胡作为董事长享有的职权。在案证据证明胡青华收的钱不属于亲友间人情往来,行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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