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只眼
如果律师的辩护权利一开始就得到尊重,就不会这么周折,也不会浪费那么多司法资源和司法公信。
历时四年的“北海案”尘埃落定。2009年11月,广西北海发生一起杀人抛尸案,警方将前不久与死者发生过纠纷的裴贵、裴金德等五人抓捕。辩护律师杨在新发现被告人遭到刑讯、口供也相互矛盾,他们还找到证人宋启玲作出被告人不在现场的证据。之后,神奇的一幕发生:宋启玲等三名证人因涉嫌“伪证罪”被抓捕;2011年6月,杨在新等四名该案律师也被以“律师伪证罪”被拘捕。
今年2月7日,法院判决称,五名被告人中四人因与死者生前有斗殴,构成寻衅滋事罪。这意味着五人的杀人罪名不成立,宋启玲等三人“伪证罪”和四位律师的“律师伪证罪”被撤案。
寻衅滋事的“有罪”判决,为当地挽留了一些颜面,但也反证出之前司法机关指控的杀人罪名的错误。相应地警察追究的证人和律师的伪证罪名也当然不成立,也同是冤案。
其实,如果案子能真正靠证据定罪,在律师拿出被告人不在现场的证据后,法院果断判决无罪,或者由检方撤案,本案不会浪费那么多的司法资源、司法公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没能保障当事人的受辩护权利,没有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反而把律师正当取证、辩护看作“搅局”,视若仇寇。
刑法306条的“律师伪证罪”成为个别地方报复律师,阻挠冤案翻盘、避免自己违法办案被追究的利器。北海案中四名律师都因“律师伪证罪”被警方抓捕,杨在新律师称,自己被抓后,警方称律师们找出无罪证据,“让被告人躲过了法律追究,对死者家属不好交代”。抓捕律师是因为他们涉嫌犯罪,还是因为他们坏了警方的好事呢?
只有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才能形成有效制约,实现司法公正;如果同场竞技的运动员可以突然变身裁判员,将竞争对手“绳之以法”,那游戏注定是不公平的,放在法庭中就会造成冤案。新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追究律师伪证罪需要异地办理,避免了前述问题。我们希望北海案之后,律师权利能得到充分保障,律师们能站直了辩护。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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