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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坊食品拟禁止销往连锁超市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4个配套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小作坊加工食品提出9条禁止行为

2013年02月09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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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廖爱玲)《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将于今年4月1日施行。负责生产领域监管的市质监局起草了4个配套细则,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管、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委托生产备案、违法惩戒现场公示规程,即日起到2月28日在官网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其中对小作坊加工食品拟提出9条“禁令”,包括禁止小作坊食品销往食堂及连锁超市,禁止生产白酒、葡萄酒、乳制品等。

  食品作坊应严控高风险食品

  市质监局提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管指导意见,包括区县质监部门负责发放作坊准许证、建立辖区作坊质量安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区县政府负责制定本区域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生产加工条件等。

  食品作坊应把传统、低风险食品纳入准许产品目录范围,严格控制高风险食品;建立原料采购、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作坊经营者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采取召回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质监部门报告。

  婴幼儿奶粉不能委托加工

  同时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委托或被委托生产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添加剂。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乳制品应具备完善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规范生产全过程信息记录,实现生产全过程可追溯。

  一旦发现食品生产企业出现故意生产地沟油、故意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如掺假食用植物油脂、牛羊肉、蜂蜜、绿豆糕、藕粉、芝麻酱、调味品等情形,将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拟对食品作坊提出的“禁令”

  作坊范畴

  质监局此次把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定义为: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具有地方特色,采用传统工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的个体工商户。如果工艺不是传统、加工初级农产品、食品摊贩、小吃店、饮品店等,都不属于小作坊的范畴。

  禁止行为

  1.不得接受其他企业的委托加工

  2.禁止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超市销售生产加工的食品

  3.禁止准许证范围外的产品

  4.禁止生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的产品,如白酒、葡萄酒、乳制品等

  5.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6.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

  7.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禁止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禁止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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