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被认定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在负责医院招投标采购空气净化设备的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医院近300万元损失。近日,北京地坛医院感染消毒科原主任刘某被一中院终审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据检方指控,2007年至2008年间,刘某在医院采购空气净化消毒设备的过程中,对于北京健百乐科技发展中心冒用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批件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未尽到对消毒器械购入的审核和监督职责,致使医院经济损失297万元。
西城法院一审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后查明,刘某负责起草招标产品的技术要求,并参与了对产品的招标和采购工作。其向医院推荐了健百乐科技中心的产品,但实际采购的是空气消毒净化器,而非招投标文件中所需采购的集中空调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此外,证据还显示,刘某应具有对购入消毒器械进行审核和监督的工作职责,但其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医院采购了不具有卫生许可批件的非消毒器产品。
最终,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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