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经济时评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B02:经济时评
上一篇

《证券法》修改需纠正“依法不能严惩”

2013年02月20日 星期三 新京报
分享:

  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绿大地这种欺诈上市犯罪,根本就缺少强有力的惩处措施。

  证监会已形成了关于证券法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送审稿和修改证券法的建议报告。评估报告从适应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发展的需要出发,明确提出了证券公开发行制度、证券私募监管、债券市场发展、场外市场建设、非公公司监管以及市场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制度完善的思路建议,新一轮修法工作有望启动。(据《上海证券报》)

  对《证券法》等涉及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进行修改,这是最近几年来市场一直都非常关心的一件事情。毕竟《证券法》的上次修改距离现在已有快8年的时间了。而《证券法》修改后的这8年又是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8年,相关法规已明显不适应当前中国股市发展的需要。

  那么,到底该如何修改《证券法》等法规呢?这无疑是市场参与各方所关注的一大焦点。证监会建议完善证券公开发行制度、证券私募监管、债券市场发展、场外市场建设、非公公司监管以及市场对外开放等,这些当然都是必要的。但重中之重,《证券法》等相关法规的修改,必须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解决中国股市对诸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能严惩”的问题。

  “依法不能严惩”,最明显的案例当属今年春节前夕昆明中院对云南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的判决。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绿大地被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高管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期及罚金。这一判罚较之于2011年12月昆明市官渡区法院的判决无疑加重了很多。

  但相对该公司获得的欺诈收益,惩处依然偏轻。虽然绿大地被判处罚金1040万元,但相对于该公司3.4629亿元的募资额来说,罚金占比仅为3%,相当于只是支付半年的资金使用费。同时还丝毫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资格。作为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主要责任人的何学葵,虽判处10年徒刑,却因此获得4亿元以上的巨额利益,坐牢10年可谓“坐得其所”。可以说,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绿大地这种欺诈上市犯罪,根本就缺少强有力的惩处措施。昆明中院对绿大地案的宣判,无异于是对欺诈上市者的鼓舞,这就难怪该公司股票因此而涨停。

  因此,《证券法》等相关法规的修改,重中之重是要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那么,加强市场监管、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只会沦为空谈。

  □皮海洲(湖北 财经评论人)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