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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五粮液遭罚引发争议

商务部专家梅新育称,茅台、五粮液行为属豁免情形;另有专家认为处罚恰当

2013年02月20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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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图/CFP

  新京报讯 (记者李媛)昨日,针对茅台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被发改委罚款4.49亿元的消息,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表示,茅台、五粮液的做法实际上有其商业合理性。另有专家认为,发改委判定茅台、五粮液违法,并给予处罚是恰当的。

  称茅台五粮液做法有合理性

  梅新育称,茅台、五粮液压根不涉及什么国计民生,而且本来就属于奢侈品,实施一些相关的定价策略是理所当然,发改委拿这个开刀纯属无事生非。此外,他还表示,茅台、五粮液的做法实际上有其商业合理性。

  梅新育还提到液晶面板垄断协议。他表示,液晶面板是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有关各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而茅台、五粮液属于纵向垄断协议,有关各方之间并不存在太多竞争关系,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影响程度跟横向垄断协议不可比,但是在商业实践上面有其经济的合理性。

  “反垄断还是促进垄断”

  梅新育称,我国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了垄断协议豁免的情况,茅台、五粮液的行为属于规定中提到的豁免情形。梅新育认为,发改委的做法容易被人认为把经销商的私心行为当成要保护的合法权益。这个案子之后,对流通产业发展有很大负面影响,很多生产商会不大愿意找经销商合作,而是自己花费成本去自营流通渠道。此外,此案会使得很多厂商大大提高经销商门槛,这样原来中小经销商的机会就更少了。

  “这样来说,是反垄断了呢,还是促进了垄断呢?”梅新育说,“我们本来在流通领域,大的经销商、连锁销售商面对供货商的地位就过于强势,这个案子实际上反而加强了销售商的地位。”

  据了解,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规定,《反垄断法》的具体执行和监管,主要由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三个部委负责,其中商务部负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有专家认为处罚有法可依

  《反垄断法》起草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王晓晔表示,《反垄断法》十四条明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但第十五条也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可以不适用第十四条,如“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王晓晔认为,虽然白酒行业是充分竞争行业,但是茅台、五粮液在高端白酒市场所占份额很大,占有绝对优势地位。从目前来看,两家酒企的控制价格行为,并没有达到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的效果,消费者也没从这一价格控制行为中获得好处,因此若发改委判定其违法,并给予处罚也是恰当的。

  争 议

  茅台、五粮液压根不涉及什么国计民生,而且本来就属于奢侈品,实施一些相关的定价策略是理所当然,发改委拿这个开刀纯属无事生非。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

  虽然白酒行业是充分竞争行业,但是茅台、五粮液在高端白酒市场所占份额很大,占有绝对优势地位。若发改委判定其违法,并给予处罚也是恰当的。

  ——中国社科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王晓晔

  ■ 追问

  对经销商限价违法吗?

  目前,大量的销售都是厂家定价,经销商只要完成任务就拿返点,从茶叶到电脑都是这样。这些都属于垄断?

  对于如何判断类似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表示,各国的法律有所不同,美国原来的法律规定,只要生产商与经销商达成对外价格协议就可判定违法,但此后美国联邦法院又修改了法律,要求看具体情况做“合理分析”。合理分析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如果是一个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又是一个知名的品牌,消费者的选择性又非常小,在采取固定价格或者转售价格的时候就必然影响到消费者的选择以及使用的价值”。

  (钟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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