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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纵向价格垄断处罚影响几何?

2013年02月22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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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与法

  《反垄断法》2008年就生效了,但对于其中的价格垄断协议条款至今都没有任何法律实施的案例。所以才导致实践中的人人违法、法不责众的恶性循环状态。

  茅台、五粮液因限定经销商销售的最低价格,触及《反垄断法》关于“纵向价格垄断”的相关条款而被处罚,此事引来一些争议。

  例如,有人认为,白酒业是开放市场竞争的行业,生产商限定价格销售,销售商可以不代理,消费者可以不买,他们和经销商及消费者都是愿打愿挨的关系,茅台、五粮液自身为这个决断承受了商业风险,因此,国家不应干预他们的自主市场行为。

  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是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也是借鉴了发达国家根据多年的市场经营规律总结出的规则。规律就是,同一产品的供应商和销售商间限定产品销售价格的协议实际也会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效果。

  因为一旦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价格垄断协议得到实施,其最终可能演变为同一产品不同经销商采用相同价格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类似价格卡特尔的情况;或者使作为竞争对手的产品生产者间串谋采用共同的定价方式分割市场。

  简而言之,如果生产商或经销商联合起来,消费者无疑将不公平地为产品付出更多的钱,同时这对以后进入市场的竞争者也非常不公平。

  还需要看到,《反垄断法》规定的禁止价格垄断协议条款究竟有没有前提条件?如果根据法条的字面理解,有价格垄断协议就是违法,将衍生出两个问题。

  首先,在现实中,大的品牌商几乎都给经销商限价,如果这次处罚了茅台五粮液,其他的公司违法要不要处罚?会不会法不责众?

  其次,对于初创企业而言,其品牌创立初期需要一定的限价保护,如果规定其也不得在与经销商的合同中约定限价销售,不利于其与品牌成熟的大公司竞争,这也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但各种垄断问题实际已经非常严重,《反垄断法》2008年就生效了,但对于其中的价格垄断协议条款至今都没有任何法律实施的案例。所以才导致实践中的人人违法、法不责众的恶性循环状态。因此,严格执行法律对实践是有指引作用的,如果此次茅台、五粮液因为价格垄断协议被罚巨款,一定会对其他公司的经营者造成心理影响,此时,企业经营者们一定会重新评估法律风险,并根据法律的规定权衡利弊,重新调整经营策略,这样就可以达到规范商业秩序的目的。

  而对于初创企业和新产品,在起步阶段给他们一定的经营空间也是国际惯例,监管部门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一定程度的价格垄断协议豁免。

  □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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