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启动诉讼程序 国家版权局将在适当时候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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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朱桂英)开学将至,家长们习惯于提前为孩子买好相关教辅,不少人表示,进入书店面对琳琅满目的教辅书海,择优选择,绝对是一件艰巨的任务。而在家长们忙于教辅书海披沙沥金的同时,另一个问题也浮出水面:教辅侵权。简而言之,教辅书中有大量文章入选,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的文章被选入,更未收到稿费。
作为我国唯一的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全国报刊和教材的“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工作的唯一法定机构,文著协近来调查发现,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写、出版、发行的200多种教辅图书材料,涉及文字作品超万篇,涉及作者4000人左右,其中,1000多篇文字作品没有作者署名,很多外国译文没有译者署名。
目前,文著协正在根据每个会员被侵权使用的情况,做起诉的准备,并将在诉讼进行到一定程度后,公布具体名单。对其他出版社教辅使用会员作品情况也在紧张的统计、调查之中,并与每位作者核实,为教辅涉及的著作权人维权。
教辅市场高达数百亿,作者们无意中成为“活雷锋”
文著协的调查数据公布后,引起广泛关注。
据业内人士介绍,一种教材一般对应出版至少四种以上教辅,因此,教辅书的覆盖面、发行量和市场规模远大于教材。同时教辅图书完全按照市场定价,价格普遍高于教材,折扣空间大,因此,在教辅发行的各个链条都有巨大的利益吸引力。
据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介绍,一方面,教辅出版单位依靠隐瞒、侵吞作者稿费,将作者稿费变成自己的利润,赚得盆满钵盈,另一方面,广大作者面对教辅侵权叫苦不迭,大多数作者不知道作品被教辅选用,也不清楚教辅与教材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更不知道也没有精力去查阅自己作品被教辅选用的情况,出版社也未能自觉将教辅稿费交到作家手中或将稿费交由文著协转付,很多作者得不到教辅选文的稿费。
因此,作者们无意中成为“活雷锋”。童话作家野军就在微博上透露,《小学语文课本读本·阅读的翅膀》和《小学生课外提速度训练》分别收录了他的作品《还童石》和《荷叶船》,但是出版方和图书主编均未和他本人联系过,希望得到维权。
根据文著协的调查,在每年达数百亿元的教辅出版市场,依法获得作者授权并支付稿费的出版机构屈指可数,很多教辅编写出版单位故意将教辅和教材混为一谈,很少主动去取得作者授权,作者找上门来往往支付极少的稿费了事,或拖来拖去。
人教社:一手维权,一手侵权?
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教材与教辅,是我国运用范围最广,使用人数最多的版本。根据2003年国家版权局出版《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教科书具有独立的著作权,未经许可按照教科书的内容和编排结构编写的教辅读物,视为侵权。这是与上文所述的教辅书侵权不同的另一种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教科书著作权。近几年,人教社自己在不断加强这方面的维权工作。
人教社版权办公室主任张晓霞曾于2011年撰文指出,我国普遍存在的使用教科书的体系结构编写的同步教辅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教科书的体系结构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她指出目前教辅书市场中,有大量质量低下的教辅书。
而对于该社自己所编写的教辅书中存在的侵权,人教社的解释是,该社未能建立与权利人直接联系的渠道,导致不能联系到教辅书权利人并签署版权使用协议、支付报酬。在承认对教辅书内容版权管理的力度不够的同时,该社向权利人表示深切的歉意。张晓霞表示,人教社将会通过媒体做进一步的公开说明与解释。
张洪波认为,人教社教辅侵权,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导致侵权的问题,应该站出来承认教辅侵犯众多作家权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损失。现在人教社不谈侵权责任,仅仅指称没有转付渠道和找不到作者,是回避问题的实质。而且,侵权问题也不能够自己确定一个很低的标准就强加给广大作者。
律师看法:对结果不乐观
著名知识产权律师斯伟江则认为,未经许可,就不能用人家文字,若使用,就存在侵权,这是一个简单明了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教社对这一侵权行为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很明确的,首先,停止侵权,只要有一篇文章未经许可,该教辅书就必须停止发行,然后支付稿费,并加以公开道歉。
但考虑到教辅书的出版发行过程中产生的巨大利润,斯伟江律师对文著协起诉人教社侵权的结果,并不抱乐观态度。他认为,重要的是著作权人自己以强硬的姿态捍卫自己的权利,否则一番博弈,又将是不了了之。
■ 声音
文著协 可悲可气可恼可恨
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在采访中表示,起诉人教社,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文著协与人教社交涉三年无结果,作家的合法权利仿如空话。因此,他希望通过法律手段,使得写作者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维护会员合法权利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我们协会要对会员有交代。那么多作家不知道被教辅侵权,被长期无情地剥夺了法定的权利,可悲可气可恼可恨。”
张洪波也表示,即使起诉后,文著协也不会关闭谈判的大门,他说:“一定要让教辅编写、出版单位明白法律责任,知道广大写作者要的不是那几个钱,而是尊重!尊重比稿费更重要!”
版权局 不方便发表意见
国家版权局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接受采访时说,教材与教辅是较为特殊的出版物,在稿费支付方面,情况较复杂。他表示,国家版权局在未深入调查此事之前,不方便发表具体意见,但肯定会在适当的时候予以介入。
■ 解释
教辅书不适用“法定许可”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教辅书是指与教材配套,供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出版物,包括中小学教材同步练习类出版物,中小学生暑假、寒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以及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类出版物等。
在涉及著作权问题时,教辅书与教科书不同,教科书享有“法定许可”,可以先使用后支付稿费。这一点,《著作权法》第二章23条有明确规定: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而教辅书不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出版社编写出版教辅书必须事先征得作者的同意,协商稿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并且要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后,才能编写并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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