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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会计师报销19万付美容费

神华子公司一女老总还伙同下属收受360余万元;因贪污罪受贿罪获刑20年

2013年02月24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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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近日,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总会计师魏淑清,因伙同下属收受合作伙伴360余万元,用公款报销自己美容费用19万元,被市一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女总会计师用赃款炒股

  公开资料显示,57岁的魏淑清,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2009年获得“2009中国总会计师年度人物”。曾在其他单位任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2003年担任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其同案金某,案发前曾为该公司工程分公司财务部经理。

  检方指控,魏淑清于2005年至2011年7月担任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期间,伙同金某,为北京心田祥会计师事务所、天华正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和天华祥通(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揽该公司审计、验资和融资工作服务等业务提供帮助,以“业务分成款”为名,向三家单位负责人王某多次索要人民币共计360余万元,后二人将赃款平分。

  此外,2007年至2010年,魏淑清利用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的职务便利,使用北京某俱乐部开具的虚假会议费、培训费、办公用品等发票,指使他人将其个人在该俱乐部的美容消费在单位报销,非法占有公款共计19万元。

  证据显示,魏淑清将与金某平分的360余万元,用于炒股。

  法院认定被告人曾索贿

  庭审过程中,魏淑清认可贪污指控,但表示并没有主动索贿,受贿款项也全部用在了单位支出上。

  魏淑清的辩护人表示,魏淑清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金某表示,他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希望从轻发落。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还存在索贿情节,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此外,魏淑清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行为也已经构成贪污罪。但魏淑清属于自首。

  法院一审判处魏淑清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财产150万元,判决金某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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