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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猥亵女生获刑3年

在办公室猥亵11岁女生,曾答应家属赔偿但未给付;法院审理认定其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2013年02月28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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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 通讯员刘奇琦)记者昨天从朝阳法院获悉,在办公室猥亵11岁女生的、50岁的小学老师苑振山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前,因他犯罪行为使女生小宁(化名)在身体上更在心理上留下很大创伤,致孩子一度抑郁、焦虑。

  答应赔偿35万未给付

  2012年4月24日,小宁上完计算机课,教务主任兼计算机老师苑振山让小宁将作业本搬去办公室。小宁进入办公室后,苑振山关上门,随后对小宁进行猥亵,时间持续约5分钟。案卷材料显示,事发地点在该小学教学楼二楼的教师办公室内。

  小宁将此事告诉班主任后,班主任马上联系家长和校领导。据了解,此前经校方调解,苑振山和小宁家长达成35万元赔偿金额,但由于其一直未给付,2012年5月29日,小宁母亲李女士报警。

  5月31日,苑振山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警方刑事拘留。

  主动投案被从轻处罚

  2012年9月18日,苑振山在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受审。在法院调解过程中,由于被害人和苑振山方面在赔偿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该案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苑振山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苑振山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此次犯罪系初犯,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

  对于苑振山的刑事判决结果,小宁的母亲李女士表示不满意但能够接受。

  ■ 追访

  受害方起诉教委、学校

  索赔近50万元,法院尚未立案;受害学生仍拒绝上学

  新京报讯 “官司打到现在,教委、学校从没跟我们主动联系过。”记者昨晚联系上小宁的母亲李女士,她情绪非常激动。

  李女士表示,已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将朝阳区教委、事发学校以及苑振山并列为被告,索赔包括精神损失、经济损失近50万元。但法院尚未立案。

  李女士说,事发后就将小宁转学,但至今近一年过去,孩子仍拒绝上学。

  “一提起老师、学校,就怕,认为都坏。”李女士说,一家人至今仍在外边租住,且搬家后自己一直没有上班,在家里陪小宁,定期带孩子去医院进行心理干预治疗。孩子情况虽有所好转,但感觉更加自闭,寸步不肯离开母亲,不愿和任何外人接触。

  李女士认为,虽然猥亵行为是苑振山所为,但校方、教委不能推脱责任,他们没有看管好老师,没有给孩子提供安全的就学环境。

  事后家长找教委、学校谈时,对方则避重就轻,不承认过错。李女士说,他们提起民事诉讼,就为了给孩子讨一个说法,近50万赔偿中包含40万精神损失以及孩子的看病费、家长误工费等。

  新京报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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