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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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上收人大此其时矣

2013年03月10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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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我看两会”

  让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这也是将税收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必然要求。

  赵冬苓等三十多名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在2013年年底之前,收回对国务院税收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要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不断总结我们这些年在税收领域的改革经验,把现行的税收方面的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也认为,税收立法权收回人大已时机成熟。

  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实行税收法定,即税收立法权由民意机关行使。

  税收法定也早已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不过,针对我国的基本国情,立法法第九条规定,对于税收立法,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制定行政法规。但是该法同时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由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

  应当承认的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是比较滞后的。目前我国的税种有18个,其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3项税种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法律规定的,其余的均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规定的,而且,全国人大关于税收立法的授权无特定目的、无特定范围、无时间限制,这与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机关既负责征税,又负责制定税收政策,这不仅可能会影响到公民的财产权,而且事关公平与正义,更会影响到税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因此,全国人大确有必要尽快撤销授权,让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从而赋予税收以更高层面的正当性,这也是将税收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必然要求。

  让税收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首先要对现行的税收行政法规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应当提出一个总体的税收法律立法计划,有计划地予以实施。当前,可以考虑首先对“暂行”时间超过15年的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比如印花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进行评估,然后并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启动立法工作。对于条件相对成熟、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比如增值税的立法,则应当加快立法步伐,尽早颁布实施。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正在牵头起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我们期待,在即将公布的新的五年立法规划中,能有尽可能多的税收立法项目,以示对代表议案的积极回应和对广大公众关切的回应。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

  相关报道见A06-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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