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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刑案裁量权被精确到“月”

海淀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明确量刑情节在量刑中的调节比重

2013年03月12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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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从2007年8月,海淀法院开展了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截至目前,该院试点审理的103起案件,无一起抗诉、被改判或发回重审。

  海淀法院院长鲁为介绍,此前刑事法官的量刑基本上属于一种经验量刑,法官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审判经验综合判断,估算出一个认为合理的刑期,即所谓的“估堆量刑”。而这种估算往往因人而异,同样数额、类似情节的盗窃案件,不同法官判处的刑期可能会不同。

  鲁为称,法院开展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就是要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将量刑情节在量刑中的调节比重明确化。有步骤地、充分地、综合地评价各种量刑情节,得出合法、合理、令人信服的量刑结论。

  “具体而言,除了法定基准刑外,自首、立功等13个影响处罚的情节可通过计算调节刑期。”海淀法院游涛法官说,各种类型的自首情节均有各自的酌减幅度。如果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法官量刑时就可酌减相应的百分比幅度。如该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获得了受害方谅解,还可以在量刑上再减去相应的百分比。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权”被精确到“月”。

  ■ 个案

  积极赔偿 自首者获轻判

  周某在参与亲戚与两名邻居口角纠纷中,将两邻居打成轻微伤和轻伤,后接电话通知,到警方投案。

  因特殊原因,该起普通伤害案引起社会关注,受害方对周某自首提出异议。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游涛组织双方调解。

  法官首先解释了最高法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内容,强调被告人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将会得到减少基准刑20%-50%的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亲属表示愿意赔偿,但又认为被害方提出的16万元要求过高。

  法官便引导被告人先向被害方赔礼道歉。之后,又向被害方阐明相关政策,指出被害方的损失依法将要获得8万-9万元的赔偿。

  近一小时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方赔偿了俩受害者共8.1万元,受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随后,庭审重点围绕量刑情节的证明展开。审判长引导控方就认定自首的法律依据等进行了重点解释。

  最终,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依法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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