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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券商开展QDII业务财务门槛将取消

2013年03月15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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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吴敏)中国证监会昨日就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对2007年规则的修订中,证监会大幅放开了对基金公司、券商从事QDII业务的门槛限制。

  此次修订中,证监会拟取消基金公司和券商开展QDII业务的净资产、净资本、经营期限等门槛。2007年的规定中,基金公司开展QDII业务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经营年限不低于2年,管理资产不少于200亿元;券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等。修改后,这些要求均将取消。

  此外,基金公司的境外分支机构将可以担任QDII产品的海外投资顾问,而此前要求投资顾问管理资产规模要超过100亿美元,经营5年以上,多数基金海外分支不满足这一条件。

  这一放开意味着可以提供QDII服务的机构大幅增加。单以基金公司为例,按照基金业协会披露的数据,截至去年底,74家基金公司中有35家不满足修订规定中管理资产规模200亿元的限制。而新规修订后,这35家公司均可开展QDII业务。

  昨日证监会还拟放宽基金公司固有资金投资范围,基金公司固有资金投资将扩展到银行理财产品、专户、信托、子公司、股权投资等范围。

  ■ 名词解释

  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指在境内募集资金,通过审批获得额度投资海外市场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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