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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涉案人员符合标准可免于起诉;石景山检察院出台细则,今年已有17人获不起诉决定

2013年03月15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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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新刑诉法实施后,北京检察系统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昨天,市检察院通报,石景山检察院已出台相关文件,今年已对17人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占总移交审查人数的15.5%。

  逮捕羁押长期普遍化

  据介绍,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逮捕羁押普遍化问题,这与“慎捕、少捕”执法理念不相适应。因此,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第93条增设了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根据该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被逮捕后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的羁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跟踪审查,以确定被羁押人是否应当继续羁押,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依法建议有关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今年1月1日,新刑诉法正式实施,石景山检察院根据试点,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使用相对不起诉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实践进一步明确该制度的实施标准。

  “相对不起诉”有适用标准

  昨天,石景山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规避“制度用错的风险”,该《意见》明确规定适用条件是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案件,或者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并统一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标准。

  例如该院近日经办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肇事和被害人双方其实是对孪生兄弟,兄弟间的肢体冲突、互殴源于弟弟家庭矛盾引发的财产纠纷导致。若对两人起诉将有可能使其家庭关系再次紧张甚至破裂,因此,检方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通过调解使家庭和睦。

  此外,《意见》中还明确了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机制及保障性机制等,激励、督促案件承办人认真履行好起诉必要性审查职责。据该负责人介绍,2012年全年做出不起诉决定的44件59人中,相对不起诉占21件24人,而今年截至目前已对11件17人做出不起诉决定,其中相对不起诉达10件16人。

  ■ 案例

  少年因父来京获取保候审

  与此同时,其他基层院也在积极试点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一名涉嫌强制猥亵的17岁少年被批捕羁押后,因其父来京监护,获得检方取保候审决定。

  据介绍,2012年8月22日,少年张某在朝阳某小区内对一女孩强制猥亵,后被警方控制。案件承办人在审查证据并讯问嫌疑人后,聘请社会调查员对其调查发现,张某工作积极,在领导和同事眼中印象很好,无不良嗜好。案发当天因喝醉酒,对异性的认知出现偏差,而犯了错。因他在京无固定住所,监护人不在本地等原因,为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他才被批捕并羁押。

  承办人在补充社会调查中发现,张某已认识到错误和危害性,其父也专程从陕西来京工作,以监护孩子。朝阳检察院调查后认定,他没有再犯可能性和社会危险小,决定对少年进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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