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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有何变化?

细化预算监督程序;投票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立法程序实施“三审制”

2013年03月16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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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到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人大议事方式历经59年。期间,经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了各项议事规则,包括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制定预算监督程序等。

  全国人大不断推进民主进程,在过去几届人代会上,议事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新京报记者 王姝

  监督权 对预算监督程序要求更高

  “不知道有没有财政部的同志在?”3月7日,福建代表团审议预算报告现场,全国人大代表戴仲川对预算报告提出疑问:行政开支为何属超预算?机场建设费有没有列入中央政府的基金收入?

  现场气氛很热烈,“烟草类利润每年按多少拨入财政预算?”“教育经费支出会不会有重复?”其他代表接着追问列席会议的财政部工作人员。

  散会时,这名财政部工作人员的笔记本上记满了数据,“我把没有回答清楚的问题都收集起来了,带回部里,汇总后会再给代表们答复。”

  当天,不少代表团都有上述热烈场景。在广东团,前年曾给预算报告挑错的代表李永忠,再次“发难”,他收集近十年的主要经济指标,结合今年的预算报告,做经济学分析报告,即席发布得出的结论,如城乡收入没“跑过”GDP。

  今年,人大代表特别是一些财经领域的代表,对预算监督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

  “前天晚上才收到参阅说明,时间这么短,代表只能一般性地审议,大会期间的审议难免流于形式。”广东团全体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卢馨说,她希望解除预算报告解读材料(参阅说明)的保密限制,从程序设计上让代表提前“介入”,了解报告编制过程。

  怎样管好钱袋子?对此问题,人大代表一直很关注。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刘政回顾,早在1985年3月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不少代表曾对财政赤字增加、货币发行、物价上涨意见很大,提出“发行钞票是件大事,去年多发了钞票是谁批准的?财政部和银行负什么责任?”“国务院应对去年经济工作上发生失误的原因作详细说明,否则我们回去无法向人民解释。”

  随后,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等相关领导在主席团会议上,就代表们反映的问题作了说明,并表示诚恳接受代表的批评。

  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在起草中,四年后,经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年实施。《议事规则》确定了全国人代会的会期,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制定了预算监督程序,如“提前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初步研究、在会议前一个月将草案送交代表、每年第三季度向常委会作一次关于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2007年起实施的《监督法》,进一步细化了预算监督程序。

  选举权 反对票、弃权票呈常态化

  全国人大投票选举、表决的方式也在发生变化。

  从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到1966年,全国人代会的投票方式基本是鼓掌、举手、无记名投票并用。

  无记名投票,即在候选人名字后的空格画一个“○”(同意)、“×”(反对)。

  在1989年的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表决深圳特区立法权时,274票反对,805票弃权。

  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出现反对票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采用更为民主公正的选举方式——电子表决系统。

  1990年,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每位代表的桌上,安装了无记名电子表决器,有三个按键:绿色“赞成”键、红色“反对”键、黄色“弃权”键。

  两年后,1992年的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时,177票反对,644票弃权。

  目前,全国人代会上的反对票、弃权票,已常态化。例如:过去十年的“两高”报告,赞成率一直在75%左右。

  对此,2011年3月16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刊发评论称,近几年,全国人大的表决,反对票、弃权票占有一定份额,并呈常态化,成为中国民主政治进步的真实写照。

  电子表决器主要用于表决法律案、预算案、政府工作报告等。但表决决定国务院总理和中央军委副主席等人选,仍用纸质投票方式。不过,投票方式有所改变。2005年之前,填写等额选举票,如赞成候选人,不需要动笔;如果反对或弃权,则要做标记。

  对此,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提出了《关于改进选举和表决方式的议案》。

  他认为,赞成不用填选票,反对或弃权才动笔,形式上虽是无记名投票,但众目睽睽之下,只要一动笔,就表明了要么是弃权,要么是反对。

  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中,有一个附件,写明:无论是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都需要填写选票。

  2010年修订的选举法,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立法权 审议法律草案实行“三审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草案的审议方式也有转变。立法程序也经历了一个确立、完善的过程。

  上世纪80年代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并没有规范的程序。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王汉斌回忆说,“有关部门要求,法律草案当天送来,当天就通过,连看的时间也没有,更不要说审议了。”

  1983年,在一次委员长会议上,彭真让王汉斌记下他的讲话,并作为纪要,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这段讲话奠定了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的一般程序:法律草案都需两次“过堂”才能通过。

  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再次严格了立法程序,确定了实施至今的“三审制”。这部法律同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法规,构成了全国人大立法运作制度的框架。

  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除了邮寄,公众还可以通过中国人大网站直接提意见。一个多月后,征集到11543多条修改意见,其中9000多条来自中国人大网。

  此后,开门立法、广征意见逐渐成为全国人大立法的一道程序性措施,征集到的意见数量逐年上涨。

  2005年,同时推出的程序创新还有立法听证会。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成立以来的首个立法听证会——《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立法听证会举行。

  按照“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从4982名申请人中,选出了40名公众陈述人。听证会进行了一天,网络现场直播使无数公众同步听到了40名公众代表,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起草部门的声音。“最高立法机关‘开门立法’让每一个人的智慧在立法中闪光”,新华社以此为标题作评述。

  10余年来,程序护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数十部法律,到去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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