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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监管应细化“源头控制”

2013年03月18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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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观察

  去年以来,理财产品问题频出,引发社会上较多的议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监管部门最近出台了《关于2013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

  从《意见》内容来看,可圈可点,不过也存在一些不足。

  2005年,银监会设立了功能监管司局——创新监管部。经过几年运行,发现由于功能监管司局与机构监管司局相互磨合衔接不够,从而造成创新业务领域的监管真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意见》要求机构监管司局对理财产品进行审查或否决时,如有需要,可征求创新监管部意见;创新监管部对商业银行事前报告的理财产品如有异议,可通报相关机构监管司局,增强了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

  过去理财产品出了问题,很多都与监管把关不严有关。《意见》要求加强对理财产品的事前审查,严格做好风险预判和分析,真正避免“病从口入”。同时,还强化了针对创新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

  不过,《意见》的个别内容也还有待商榷。例如,在理财业务监管问题上,究竟该不该实行“机构监管司局为主、功能监管司局为辅”的监管模式?如果这样分工,是否会造成权力留给功能监管司局、责任留给机构监管司局的情况?

  因此,笔者建议,应由机构监管司局“突出监督职责”,即牵头创新业务专项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同时可以要求功能监管司局结合自身监管当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弥补政策缺陷。建议功能监管司局“突出管理职责”,即牵头制定、完善创新业务监管规章制度,加强针对理财业务整体风险情况的分析,并提示机构监管司局修正创新业务监管方向或重点。

  此外,在实施理财产品风险“源头控制”过程中,不仅要督促商业银行当面告知金融消费者理财产品有风险,还应增加或明确相关规定,即要求理财产品合同送达与签订不得在同一工作日完成。因为面对字体小、条款多的理财产品合同,很多金融消费者都会囫囵吞枣,仓促签下合同,之后叫苦不迭。如果给消费者充裕时间,让他们读懂合同、理解风险,相信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而对商业银行来说,虽然可能导致理财产品销量下降,但也减少了不必要的投诉甚至是法律诉讼,同样也是利大于弊。

  □新平(北京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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